仲某丈夫向赵某借款16.95万元后因故死亡,赵某讨债无果诉至法院,在法院释明后,仲某没对欠条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判决仲偿还赵某16.95万元。
近日,安徽省五河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被告在法官提示后,对异议欠条不申请鉴定,法院认可欠条真实有效,判令被告偿还16.95万元。
2007 年仲某侠的丈夫因购买商品房无力还款,向村民赵某威借款16.95万元,并为此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赵某威多次与人一同前去催要,均被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款。2009年11月14日,仲某侠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亲、妻子和儿女获得赔偿款22万元,赵某威又多次上门催要,仍无结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4名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名被告辨称: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4名被告也没有获得亡者的遗产;22万元赔偿款不是遗产;另外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威出示了仲丽侠的丈夫在2007年9月14日写的欠条一张“今欠购房款169500元整”,作为证据,并请人出庭作证多次上前催要欠款。被告仲某侠则说:该欠条是否是其丈夫所写不清楚,但不申请鉴定,但认为欠条不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仲某侠的丈夫向原告借款16.95万元,有欠条为证,被告虽有异议,但在法院释明后,没有申请鉴定,是对抗辩权的放弃,法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仲某侠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由丈夫个人偿还,应对该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外3名被告现在居住借款购买的房屋中,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2万元赔偿金是基于仲某侠的丈夫死亡而对4名被告进行的赔偿,不能作为遗产,对原告要求用该款清偿欠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仲某侠应偿还给原告赵某威借款169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他3名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以上欠款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