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人合伙经营板厂,后意外亡故,合伙人拿周某打的欠条去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妻子宋某还债,因落款时间有改动,且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驳回了合伙人的诉求。
拿着欠条到法院诉讼讨薪,却因欠条的落款时间有改动而一无所获。8月27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纠纷案。
原告管某、赵某与被告宋某的丈夫周某合伙经营板厂,后拆伙。周于2009年去世后,管、赵二人以周生前出具的一份27000元欠条为凭告到法院,要求宋某给付拆伙欠款27000元及利息13000元。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管某现金贰万柒仟元8月15日还清经手人周某。”该欠条上的落款日期有改动,原告管某对日期改动的解释为:周某书写时发生错误,发现后又立即改过来所致。庭审中,被告宋某对周某出具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欠条的时间已被改动致模糊不清,该欠款应已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虽向法院提交了周某生前书写的27000元欠条,要求被告宋某给付拆伙欠款27000元及利息13000元,但该欠据落款时间有改动,且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