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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诉讼时效拒还钱,法院是怎么判的
发布时间:2023-11-28 23:14:15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清偿债务并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而债权人从未向债务人讨债,也就无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案例]2005年11月7日,胡某在万某处购买了10290元的压线,胡某当日出具了一份“欠到10290元压线款”的欠条给万某;2010年2月5日,万某在胡某处购买了12000元的管料,万某也于当日出具了“欠到12000元管料款”的欠条给胡某。去年2月10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给付12000元管料款。

  万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后,认为胡某也购买过自己的压线,自己从来都没有向胡某要过货款,遂以胡某欠其压线款10290元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胡某给付压线款10290元。庭审中,双方对各自出具的欠条均认可,但胡某认为欠条已超过两年,万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说法]法院认为,胡某、万某互有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之间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要求对方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因双方之间互有业务往来,在胡某将压线卖给万某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在交货后,万某应立即付款,亦即对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故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清偿债务并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万某主张债权时起算,万某一直都未向胡某催要过货款,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因此万某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