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法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法律上将视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最后判决,王某应该偿还张某20000元欠款。
王某本是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马河村的村民,2009年7月20日,王某以种茶为名向同村的张某借款20000元,张某考虑到自己和王某关系一直很好,两人又是老乡同时又是多年的邻居,于是同意借款20000元给王某,王某当即给张某写下一张欠条:“2009年7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 20000元”,期间张某一直未向王某索要欠款。2011年7月25日,因张某要给儿子结婚操办酒席,于是向王某索要欠款20000元,没想到王某以欠条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欠款。索要未果后,2011年7月27日,张某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去王某偿还欠款2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王某和张某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法律上将视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张某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内可随时主张权利。法院遂作出判决,王某应该偿还张某20000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