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一起搞房产开发,王某后来要求退出,对于股份,张某打了张借条给王某,因王某事后拿不到款项,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因依法归还王某的投资款。
两人一起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其中一人要求退伙,另一人将退出的合伙股份通过借条形式退给对方,因退伙款未到位,一方以民间借贷形式诉至法院。2011年10月20日这位写下借条的合伙人张某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五日内退还合伙人王某借款475000元。
庭审时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被告经商时向其借款5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2010年10月底归还,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计算,到期后,我方多次催要,被告只归还25000元,余款迟迟不还。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其和王某在2006年合伙开发商住楼,并签订了协议,属合伙关系。合伙期间,王某要求退股,欠条是在王某丈夫要求下写成借款形式,开发协议虽是王某和其所签,但实际操作人是王某的丈夫,而且双方在欠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之后,曾给付给王某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协议解除合伙关系,张某归还王某投资款独自经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辩称所欠原告款并非借款的答辩意见成立,但所欠原告的投资款仍然必须返还给原告。因双方示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不予支持。遂作上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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