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高院关于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
读者刘先生问:2010年10月,一在外地做生意的朋友因急需现金,便打电话给我向我借了10万元,并承诺年底还钱。我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他给我的银行账号里转了10万元。今年1月,我要朋友还钱,可他却否认向我借过钱,还说去年10月我转账给他的钱是偿还之前我欠他的借款。请问,我该怎么才能要回这10万元钱?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因此,刘先生除了银行划款凭证之外,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与其朋友存在借款关系,如当时的通话记录、当时通话是否有证人在场等,否则刘先生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1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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