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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担保 谨慎签字,签字就得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28 23:15:35

  《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重友情、讲义气”,为朋友借款做了担保,没想到朋友不仅没按时还款还玩起了人间蒸发,王晓就遇上了这样一位“不讲义气”的朋友,自己不光是替人掏钱还了账,还在单位同事面前丢了面儿。

  今年3月份,从外地来北京打工的李宝光来到王晓所在的公司做推销员,因工作上接触较多,俩人很快成为了好朋友。5月初,李宝光以需要支付半年房租为由,向王晓提出借3000元钱,可当时王晓手头也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王晓便带着李宝光找到本单位的另一个同事马奇,帮助李宝光借钱,马奇表示同意但提出得有人提供担保。

  出于义气,王晓主动提出自己为李宝光担保,三人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王晓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写下“如李宝光不按时还款,借款由本人负责”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可不到二个月,李宝光在没有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便不见了踪影。虽然王晓想尽了办法,但都没能联系上好友李宝光。眼看约定的还款时间很快就到,马奇拿着欠条找到王晓,要求王晓还钱。

  王晓认为自己为李宝光借钱提供担保,纯粹是出于哥们义气,也是碍于朋友情面,借的3000元钱自己一分也没用,不应该由自己来偿还,要求马奇去找李宝光要债。马奇一听王晓这话,告诉他:如果一周内不把钱还上,就去法院起诉他。这下王晓心里犯起了嘀咕,这钱我真的应该还嘛,于是来到潞城司法所咨询。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作了如下解释:《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中还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李宝光、王晓和马奇之间已形成了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李宝光和王晓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李宝光下落不明,王晓作为担保人应向马奇偿还3000元借款。王晓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债务人李宝光追偿。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提醒: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担保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虽然担保人履行还款责任以后还有权利向实际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找不到债务人或是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他们只能独自承担这一后果。

  因此提醒大家谨慎为他人担保,以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