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李某谈恋爱住到一起,后李某失踪两月,拿借条上法院起诉郭某还钱,法院审理后判决,借条上的签名与手印确是郭某所为,但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故驳回李某
郑州市的郭女士今年35岁,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13岁的李先生,没多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我们俩挺对脾气,虽认识时间不长,但我觉得他人不错,就和他住在了一起。”回忆当时的生活,郭女士心中充满甜蜜。谁知好景不长,2010年8月,不知是何原因,李先生突然不辞而别,正当郭女士疑惑时,两个多月后,郭却收到了法院传票,告她的正是自己的男友李先生。
“我怎么可能欠他85万元钱?”郭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只得仓促应对。
男方
女方买房向他借了85万元
庭审时,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郭女士傻了眼:李先生拿出一张借条,该借据的上半截为打印字迹,载明:“今借李某某人民币现金捌拾伍万元整(850000元),期限5个月还清。”落款处有郭的签名和手印。
李先生称,2008年4月,郭女士向他借钱买房。这85万元里有60万元是自己家领到的土地补偿款,还有25万元是借朋友的。自己分三次将钱交给了郭女士,郭给他补了一张总款借条。
后来,郭女士一直不还钱。朋友们追账追得急,自己没办法,只好来法院告她。
女方
欠条可能是酒后糊涂所写
对此,郭女士觉得李先生的说法很荒谬,“那张借条是伪造的,我从没有向他借过钱。买房子我付了17万元首付,剩下的30多万元是向银行贷的款。再说,他们家的土地补偿款也没有那么多,他哪儿来的80多万元借给我?”
为验证借条真伪,2010年10月27日,郭女士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和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留进行鉴定。而鉴定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签名确系郭女士笔迹,手印也是她按的。
“唉,都怪我平时喜欢喝酒,估计哪天喝多了,被他钻了空子,骗了我的签名和手印。”郭女士后悔不已。
法院
有悖常理,一审判男方败诉
法院从村委会调取的证据显示,李先生一家从2003年至2008年4月领取的土地补偿款约为50万元,该款从村委会转至李家村信用社李先生名下。调取的信用社存款交易记录显示,从2008年1月至4月底,李先生的存款金额在40000元上下浮动。
对于另外25万元,李先生说是委托朋友借的,但却不能向法院提供朋友的相关证明。后来明确表示放弃举证。
李先生不同意做测谎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郭女士相识才三个月,李先生称双方仅系普通朋友关系,就借给郭女士现金85万元,该笔借款数额较大,李先生的借款行为不符合常理。
另外,李先生开设有银行账户,借款期间其账户有近40000元的存取款记录,而同时期李先生却称其将60万元现金放在家中,这样的做法有悖常理。
李先生提供的借条为半张A4纸,借款事实部分是打印机打印,仅仅在借条下方有被告郭女士的亲笔签名和指印,郭女士的姓名前面也没有写明借款人的字样,该借条存在着瑕疵。
11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虽然李先生提供有借条一份,但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85万元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其所称借款来源有悖常理,故对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郭女士归还借款8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