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朋友借钱不还,还说早过诉讼时效了,请问,这笔借款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收回了?”日前,芝罘区赵先生道出了一件郁闷事。
2005年2月,赵先生的一位做生意的朋友,由于手头资金周转紧张,向他借了5万元,当时对方写了借条。但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当时朋友说,到年底就能还给他。但等到了当年年底,朋友没有还钱,赵先生考虑朋友可能手头仍不宽裕,就没催要。
不知不觉,6年过去了。今年11月份,赵先生要为儿子买房结婚,买房需要的可不是一笔少的资金,这时候,赵先生向朋友提出还钱的事,朋友不承认有这笔借款了,当赵先生拿出当年朋友写的借条时,朋友又说早过诉讼时效了,拒不还钱。
那么,关于借款的诉讼时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姜婷律师介绍,赵先生借出的这笔钱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2年内有效。如果超过了2年时间,债权人(即把钱借给别人的人)既没有向借钱人催还,也没有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那么,法律规定为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赵先生与朋友的借款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对于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赵先生与朋友借款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从今年11月份他向朋友索要欠款、朋友拒绝偿还时开始计算。(转自青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