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当与他人进行商品买卖、向他人借款、租赁他人房屋、到单位进行工作等都可能会签订相关的合同。但是也有一些人违背自己的承诺,违反合同法的约定,让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损害。
一、违反合同法的案例有哪些
宋某是一名2012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2012年10月13日来到石家庄赢弗外语训练学校做课程顾问工作。宋某在该学校经历了半个月的学校所谓的训练期,之后,学校只是以表面的形式商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薪水1000元,无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学校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证金600元,并且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有关训练费的协议书,其中商定了训练花费1000元,服务时限6个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的岗前训练。宋某工作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延长下班时间,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两三个小时。一天,宋某因家里有事,向部门经理请假一天,部门经理却一反常态,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达通告,要么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结束试用期辞掉宋某。对于部门经理的无理要求,宋某气愤离开学校,并求援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石家庄赢弗外语训练学校违背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其员工宋某的合法权益,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以下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做法:自用人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商定和事实上所发薪水均低于石家庄当地最低薪水准则;勒令员工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无对员工说明借口,提前没理由辞掉;要求员工交纳保证金;与员工签订实为岗前训练而名为专项训练的训练费协议;时常要求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违约,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