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01年,张某某与赵某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期间没有子女。在这之后,共同生活中,两人盖了三间瓦房,购买了一辆汽油三轮车。
但是,赵某经常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人解除同居关系,但财产问题一直未解决。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怎么办呢?
说法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论是否生育子女,其婚姻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这一纠纷中,张某某说在同居期间盖了三间瓦房,购买了一辆汽油三轮车,这些财产,应当与赵某协议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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