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起诉夏某,要求归还80万借款,而夏某认为陈某出示的借条全部为电脑打印,尽管上面有自己的手印,但认定是陈某灌醉自己后抓着自己手按上去的。而根据法律,按有手印的
本是一对情同手足的干姐妹,居住门对门,上班两隔壁,平时相处得比亲姐妹还亲。然而,两个好姐妹却翻脸上法庭,姐妹俩因4张80万元的借据对簿公堂。12月15日,南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干妹妹告了干姐姐
原告陈某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9月1日,被告夏某与她签订借据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2004年8月27日借款20万元;2005年9月16日借款20万元用于装房;2007年1月9日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
陈某称,她曾多次向夏某催要这4笔借款未果,于2009年5月26日向南明区法院起诉夏某。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提供只有手印的4张借据来主张夏某欠其80万元借款的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的判决下达后,陈某不服此判决,以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结论错误等为由,于2010年7月29日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贵阳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南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手印咋个按上去的?
昨日,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
原告陈某举证时提供了4张借据,4张借据共借款80万元。借据中的金额、用途、落款、日期等文字均为电脑打印,借款人落款为夏某,并有一个红手印加盖在夏某的名字上。经过技术鉴定,手印确为夏某留下的。
据夏某在法庭上陈述,陈某本是她父亲收的义女,二人又同在贵阳一家医院上班,同住一层楼,上班两隔壁,居住门对门,平时相处得比亲姐妹还亲。
后来,由于二人的家庭均出现了一些变故,双方关系逐渐疏远。2009年3月至4月期间,陈某曾不下10次邀请夏某喝酒解闷,夏某都拒绝了。然而,2009年4月15日晚,碍于情面,夏某只好和陈某到某酒店吃饭喝酒,当晚喝得烂醉,有人扶她回家时被扶到了陈某家,她喝了一杯水后就不省人事了。
2009年6月25日那天,夏某突然收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陈某将她告上了法庭。
“肯定就是那晚喝醉后被对方准备好借条的情况下,抓着我的手摁下的手印。”夏某及其代理人均表示。
针对夏某的陈述,陈某及其代理人均予以否认。陈某及其代理人称,这4张借据是属于多次借款,一次性签订的,只是落款时间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借款人在借据上摁手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