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农资公司,不少人购货都来赊账,赵某共赊账6900余元,张某多次讨要无果起诉至法院,法院指出张某提供的欠款手续相当不规范,经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我以前搞农资经销,经济手续确实有不规范的地方,这场官司,给我上了一堂普法课,我收获太大了。仅仅几千元钱就让我知道了证据的重要性,以后做生意可不能马虎了。”近日,新绛法院三泉法庭调解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束后,原告张某感慨地说。
原告张某在村里经营一农资供应站,为村民提供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由于张某待人和善,人缘又好,村民经常在他那里购买农资。因为来来往往的都是熟人,又隔三差五地来要货,有时身上没带钱,张某又爱面子,所以难免会有人在小店赊账。开始那些赊账的村民还打欠条,后来惯了,就由张某代为书写,村民签个名,再后来价钱小的只口头上说一声。为了不得罪顾客,张某就这样勉强维持,可时间长了,欠账越来越多,直接影响到小店的正常经营了。于是,张某决定清理欠账。邻村的赵某在2010年3月至6月,分六次在张某的农资供应站拉走农药、化肥、种子等共计6900余元,经过张某多次催要,赵某一直推托,张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法官们依法传唤了被告赵某。赵某提出欠款有问题,于是法官们认真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发现欠款手续极不规范,内容记载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写了农资名称数量,没有单价;有的只写了计算公式;有的没有注明时间;有的还有批注和涂改等,这些不规范的条据给法官认定事实带来很大障碍。
考虑到双方乡里乡亲的,今后难免还要打交道,法官们便想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庭前调解中,法官们让双方对每张欠条的形成、记载内容和证明事实,逐个进行阐述和申辩,同时结合各自陈述,求同存异,搁置分歧,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对于分歧较大的条据,法官们结合证据规则,指出原告提交条据中存在不规范之处的同时,动员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经过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自心悦诚服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被告也当即给付了货款,使得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