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法律角度讲,郭振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孩子成为养父母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郭振的“养父母”是通过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实现了他们为人父母的心愿,他们并不是郭振的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因为他们不可能通过收买儿童的行为而办理收养的手续,即便是后补手续。因此,成都律师也在养父母三个字上加了双引号。
其次,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单独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旧的刑法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求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显而易见,新旧刑法均没有否定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单独入罪,只是在量刑方面有所区别。这可能也是郭振的“养父母”没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因为,郭振被拐卖发生在1997年,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之规定,不追求其“养父母”的刑事责任,但是其“养父母”仍然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一个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制裁,但是绝对不可能要求被害人郭振再去承担赡养“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二、从个人良知角度讲,郭振可以去赡养“养父母”
注意,此处强调的是个人良知,因为从公众道德角度讲,大多人都不会支持郭振承担赡养的义务。
首先,郭振被拐卖的时候只有2岁半,结合他受过高等教育、目前是一名教师的身份,可以推测他受到了“养父母”对其如亲子一般的养育。虽然郭振被拐卖的巨大痛苦以及寻找郭振的坎坷历程和经济损失均是由其原生家庭承受,但是郭振本人确实是在“养父母”的呵护和教育下成长且成才了。郭振如果去赡养这对事实上的“养父母”也无可厚非,这是他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其次,不说郭振过的怎么样,在郭振生死不明的情况下,郭刚堂在24年后能够与一个活着的且还“有出息”的儿子相认,也的确离不开郭振“养父母”对郭振的养育之恩。或许,这也是郭刚堂愿意将郭振的“养父母”认成一门亲戚的初衷吧。
千万个被拐卖的儿童中,郭振是幸运的;千万对寻找被拐卖的孩子的父母中,郭刚堂也是幸运的。关于拐卖这一遭人唾弃、痛恨的行为,成都律师不在这里详尽。只是希望“天下无拐”,也希望郭振能和原生家庭建立起血脉之情感,从个人良知角度讲,给其“养父母”一个善终的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