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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婚后购置三套房 离婚后还能否算财产后账
发布时间:2023-12-04 09:50:19

  十年前,70多岁的王老先生与30多岁的李女士相识,不久二人就一起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书。王老先生经营着一家公司,收入不错。婚后初期,王老先生与李女士感情很好,他将自己的家产全部交由李女士管理。

  婚后,王老先生与李女士在北京共同购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屋居住。后来,李女士又用家里的钱,陆续在北京和河南分别购置了一套三居室房屋。但这两套房屋,夫妻俩谁也没有去居住过。王老先生由于年老体迈,精神状态越来越不好,购买房屋整个过程都交由李女士一个人独自办理。后来,李女士经常对王老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殴打王老先生。夫妻俩的感情彻底破裂了。

  前年年底,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法院最终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某地的三居室房屋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王老先生享有居住权。

  到了2007年年底,王老先生竟然被李女士从家中赶了出来。之后,王老先生在家人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李女士主张居住权。但是诉讼过程中,王老先生吃惊地发现:李女士在与王老先生离婚后,已经将王老先生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卖了,目前房屋所有权已经过户给他人!原先居住的房屋既已易主,王老先生的居住权便无法实现了。王老先生不得不向法院撤诉。

  与此同时,王老先生的家人在诉讼过程中得知,在王老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还在北京和河南买了两套房屋。但是这两套房屋的具体地址究竟在哪里?年迈的王老先生已经记不清了。至于婚后购房时房屋产权登记的到底是王老先生、李女士还是双方的名字,王老先生更是不得而知。

  面对这种棘手的难题,王老先生及其家人都心急如焚。

  离婚后也可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虽然居住权无法实现,但是王老先生仍然有权向李女士主张赔偿损失。

  王老先生的居住权,来源于人民法院根据王老先生和李女士的约定出具的调解书,该调解书在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照2006年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王老先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李女士虽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该房屋所有权上附有王老先生的居住权。李女士将王老先生赶出房屋,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致使王老先生无处居住,严重侵害了王老先生的权益。

  如果该房屋的买受人在受让该房屋时属于善意,即买受人并不知道王老先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时,该受让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王老先生的居住权已然无法实现。由于王老先生无处居住,必然导致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王老先生可以选择向李女士主张赔偿损失。

  另外两套房屋如果属于王老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老先生有权利要求再次分割。

  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项救助措施既适用于诉讼离婚,又适用于协议离婚。只要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致使他方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未能实际分割,离婚后他方才发现的,即可请求再次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之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本案中,王老先生从发现尚未分割财产的第二天至今,时间尚在两年的诉讼时效范围内,王老先生还未丧失诉权。

  王老先生可先提起诉讼再调查取证

  本案中,对于李女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先生要充分做好调查取证的准备工作。王老先生可先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共同财产之诉,然后委托律师前往当地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调查这两套房屋的地址、所有权人姓名等相关情况,以证明这两套房屋确实存在。

  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按照王老先生所述,他曾经遭受过李女士的家庭暴力,依照婚姻法律规定,王老先生有权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年内向李女士要求损害赔偿。

  但本案中,因为王老先生在离婚时没有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在离婚后一年内也没有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因此王老先生已经丧失了向李女士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