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权便利,将集体的财物变相归个人,近日,原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党支部书记赵志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志强利用担任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于2004年1月4日,以本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以村委会旧址的使用权为抵押,擅自向他人借款8万元人民币,后采用不入账的方式将8万元人民币予以侵吞。
2004年3月间,被告人赵志强在担任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春节慰问品的名义,虚开金额为四万一千五百六十元的一张发票在村经济合作社予以报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志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赵志强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的行为,其在担任本村支部书记期间,在抗击非典和全村线路低压改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志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志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赵志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的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志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