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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50万公款 平顶山一煤矿安检科长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23-12-04 09:50:36

  一煤矿安检科长利用负责收交、退还全矿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工作便利,采取收取职工安全抵押金不上交或少上交矿财务科的形式,持续挪用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57万多元。记者昨日从平顶山市检察院获悉,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高庄矿安全检查科原科长刘某因挪用公款57万多元从事经营活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据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杨松波介绍,现年36岁的被告人刘某,被捕前任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高庄矿安全检查科科长。2008年8月初,有群众向石龙区检察院举报,反映时任高庄矿安全检查科科长的刘某挪用经手管理的公款做生意,从事营利活动。接报后,石龙区检察院反贪局立即组织干警对刘某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04年7月至案发,刘某在任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高庄矿安全检查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收交、退还全矿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工作便利,采取收取职工安全抵押金不上交或少上交矿财务科的形式,持续挪用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57万多元,用于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2008年8月26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2008年9月4日,对刘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后案件侦查终结,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法院将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刘某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