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为讨好对方竟然想到以写借条表心迹,这种另类的示爱方式也必然导致自己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2010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叶青被判归还原告黄敏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李叶青和黄敏曾经是一对恋人。从2007年9月,李叶青在南宁开美容店资金短缺,分别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并于2008年8月19日立下一张150000元的借条给黄敏,定于三个月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叶青没有按约还款,被黄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叶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在庭审中,李叶青多次向法官“喊冤”,说她确实说要向原告借钱,但实际上并没有收到原告的钱,她向原告出据借条只是为了表明心迹,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坚决不同意还款,但就其主张,李叶青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宾阳法院审理认为,李叶青和黄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李叶青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该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没有实际借到原告15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判决被告黄敏归还原告李叶青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该款产生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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