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苏某某问:我是一家金属热加工厂的职工,高中毕业就来到该厂工作,前几年单位已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厂是国有企业,近几年经济效益一直下滑,最近与一家股份制公司合并,为此单位与一多半职工提前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前几天,单位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我觉得单位已跟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又没有做违规的事,因而不能辞退我。单位说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只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赔偿就行了,请问是这样吗?
安律师答:您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企业面临经济性裁员的时候应当优先留用。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与很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由此来看,如果企业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进行裁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您;如果必须裁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