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自己借款的朋友贾某因病死亡,陈先生无奈将其前妻、女儿和哥哥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归还本金10万元和利息。经审理,闵行区法院排除了贾某妻子和贾某哥哥的责任,日前作出贾某女儿贾丽在继承遗产实际范围内归还10万元及其利息的一审判决。
人已逝去债未还
陈先生与贾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1月30日,贾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向陈先生借钱。朋友有难,当鼎力相助。陈先生二话没说,倾其10万元。贾某也诚信有加,不但写下欠条,还请来哥哥作保。借条载明,“今借陈××10万元正,叁月底归还陆万元,余款10月底归还肆万元正”。其哥哥贾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上名字。3月底既到,陈先生按约向贾某索取借款。但贾某以暂有困难,要求于10月底一次性归还。陈先生也同意。可是,当陈先生到时再去索款时,贾某已不见踪影。直至今年初,却突然获悉贾某因呼吸衰竭,已于去年年底不幸死亡。因为贾生作为担保人,张芳作为贾某妻子,贾丽作为贾某女儿的原因,陈先生将这3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死者妻女拒还款
张芳和贾丽母女共同辩称,虽然张芳和贾某曾是夫妻,但早已于2001年离婚,离婚时约定,贾丽随张芳共同生活。之后,与贾某没有来往,贾某生前也没有对贾丽尽抚养义务。贾某在去世前从未提过这笔借款,也未发现遗嘱,且贾某的父母都已去世20年了。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而贾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
法定继承人担责
法院认为,10万元债务产生于贾某和张芳离婚之后,故该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张芳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而贾某死亡后,其女儿贾丽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贾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陈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已在保证期间向贾生主张过相关权利,故贾生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