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男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
“19岁男孩盗窃被抓”续
■新闻回放
7月6日,高考打585分的小阳(化名)得知自己被上海某重点大学录取的第二天,接到了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几个小时后,民警在小阳家紧锁的床头柜中发现满满一柜的手机、MP3、MP4等近百件赃物。小阳说,他从12岁开始偷,至今盗窃多少次自己都记不清了。7月17日,小阳被取保候审。8月15日,警方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东亚讯(记者 曹光宇 实习记者 费义勇) 昨日下午,小阳的律师拿到了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小阳的父亲激动万分地说:“我儿子没罪!”检察官称:小阳实施了盗窃行为,只不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是酌定不起诉。
男孩多次在母校教室盗窃
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上,认定小阳从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5日,共盗窃10次。其中5起是在母校的教学楼内实施盗窃,另外5起则是在图书馆实施盗窃。
其中,今年6月19日17时,长春图书馆4楼自习室,小阳拎走了景某的背包,背包内有MP4、钱包、现金400元和书籍证件等财物。仅此一起案件财物折合人民币就达2170元。这也是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中,数额最多的一起。
今年7月5日8时、14时,小阳一天内在长春图书馆盗窃2起,盗走书包2个及手机、手表、衣服、现金等财物。小阳的盗窃行为被图书馆的监控拍下,当天下午,小阳在图书馆对面的邮电小区内被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小阳盗窃10次,这10起案件都是有小阳本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报警登记等证据,所盗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50元。小阳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决定对他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
男孩要参加明年高考
几个月来,小阳的代理律师刘海波一直在为小阳奔波,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他非常兴奋。刘海波说,小阳虽然在网上已被上海某大学录取,但并未接到录取通知书,不能去上学,现在,高考补录已经不太可能了,小阳在继续学习,准备参加明年的高考。
刘海波介绍说,根据《刑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律上小阳是无罪的。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上海这所大学不为已被录取考生小阳发放《高考录取通知书》无法律依据。所以,校方应当依法承担因其未发放《高考录取通知书》给小阳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