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社区14岁的刘涛(化名)正在上初中二年级,其父母由于车祸刚刚过世,不但没有留给他什么遗产,反倒欠下了5万元的债务。在料理完父母后事的第五天,债主就挨个来向刘涛要账,而且理直气壮说是父债就该子还。看到平时都是和蔼可亲的亲朋好友现在这样逼迫,尚未成年的刘涛第一次体会到了世间的人情冷暖。但刘涛自己也觉得“父债子还”是自古就有的道理,可他又没有能力偿还这么巨大的债务。无奈,来到丰台街道司法所咨询。
工作人员告诉刘涛: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本案中,刘涛父母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刘涛虽然没有放弃继承,但他清偿债务的范围仅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不足部分刘涛不负有清偿义务。
此外,因刘涛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因此,由于刘涛还是未成年人,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尚未独立生活,也缺乏生活的经济来源,应当保留适当遗产以作为生活所需,来保证刘涛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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