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大概案情是原告在银行办理的储蓄卡在异地被人盗刷,原告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银行卡被盗刷,故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介绍】
2012年,苗某在农商行办理储蓄卡一张。2015年5月30日凌晨4点,苗某接收到银行12条短信提示,发现有12笔ATM机交易。因该储蓄卡一直在苗某本人手中,苗某马上进行了报警,并拨打客服进行紧急挂失。经向银行核实,上述交易均在广东省茂名市发生。
苗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银行卡被盗刷,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银行答辩称,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 民的原则审理,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储蓄卡为凭密交易,只要密码输入正确,即认定为本人行为。银行认为苗某存在泄漏密码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苗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况,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于2015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合议庭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从苗某是否及时报案、是否属于伪卡交易、密码泄露的举证责任等角度全 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经过庭审,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处理适当,当庭维持了一审判决,同时就当事人的疑问作出解答。
【法官说法】
近两年,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包括信用卡和储蓄卡。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 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银行卡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对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 是真卡还是伪卡的认定。在真卡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发卡行的银行卡的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规定,那么由于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他人获取了银行卡和密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法官提醒市民,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有三个“尽快”:
1、一是应当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核实账户异常变动的原因,立即办理临时挂失。
2、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 ATM机、银行营业场所或者大型商场,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真卡与本人未分离。
3、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在上面提到的苗某的案例中,苗某在权益受损后,立刻电话挂失,并携带银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广东茂名的关键证据。最终,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苗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苗某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