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解答的关键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及保管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有偿保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无偿的,只有保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家住门头沟的张女士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一天下午,她到某超市购物。“进去前我明明把书包放进了柜子,出来再打开就不见了。”她随即到超市服务前台说明情况,并出示了自己的存储小票。双方再次打开柜查找,发现里面已有别的顾客刚存的包,张女士的东西竟然不知所踪。超市方面表示,也许是张女士放错了柜子,等到晚上清柜时再帮她找找。
次日,当张女士再次来到这家超市时,管理人员表示始终没有找到她的东西,让她仔细回忆一下是不是放在别的地方了,建议她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张女士说,超市方面一直坚持认为要么是她放错了柜子被别人取走,要么就根本没往里头放,反正超市不能因为她的一面之词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保管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解答的关键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及保管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有偿保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无偿的,只有保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保管消费者的书包虽然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但超市提供这样的服务是为了促进销售,这是销售服务的延伸,应该看作是有偿保管,所以,对于保管物损毁、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大家,在去超市购物时最好是选择人工寄存,同时尽量对特殊物品予以说明,避免因“未尽告知义务”而自己担责。例如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未向保超市存包工作人员声明,结果造成损毁、灭失的,只能按一般物品价格获赔。特殊物品未告知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致使保管物损坏,须自行担责。如确需自助寄存,可事先提醒超市保管人员,得到他们的确认再上锁。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