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25万元后要不回,债主打赢官司却发现债务人抢先与妻子离婚,并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债主万般无奈下只好再度告到法院,主张撤销房产赠与合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市民于想楠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在省级机关下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陈光耀。两人相识不久,陈光耀便以朋友阿芸急需用钱为由向于想楠借款。考虑到陈光耀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于想楠分3次借给了陈光耀25万元,陈光耀也都打了借条。然而,此后陈光耀却一直拖着不还钱,于想楠多次上门讨要均无功而返。
去年底,于想楠将陈光耀和他的第二任妻子王兰告到鼓楼法院要求还钱。因陈光耀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陈光耀偿还于想楠25万元,并支付利息,王兰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于想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调查发现,陈光耀名下已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让于想楠非常惊讶,据她所知,陈光耀不但收入稳定,而且房产也不止一处。
原来,早在2008年,面对于想楠三天两头的讨债,陈光耀就想出了离婚躲债的办法。他先和王兰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每月给付王兰及王兰与前夫之女小华3000元的生活费和学习费。不久,他又与小华签订赠房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产权房无偿赠与小华。所以,当于想楠申请执行时,陈光耀名下除了一套仅有使用权的公房外,已无任何财产。
得知这一切后,于想楠非常气愤。她认为,陈光耀的这一系列举动都是为了躲避债务。今年8月,她将昔日“一家三口”陈光耀、王兰和小华告到鼓楼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此案开庭时,陈光耀仍然没有到庭。他的前妻王兰辩称,她丝毫不知陈光耀在外欠下25万元债务,如今自己没有工作,就靠陈光耀给的抚养费过日子,房子是她们唯一的住处。小华也称,自己的房子是陈光耀自愿赠与,并不违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光耀作为债务人,在没有还清借款的情况下无偿转让房产,债权人于想楠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陈光耀与小华的赠与合同,房屋产权恢复至陈光耀名下(文中当事人名均系化名)。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主可行使撤销权
但需在1年内行使,超过5年该权力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是指债主针对债务人所做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以赠与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债主利用撤销权维护自己权益,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判例并不多。这是因为法律对主张撤销权的情形要求非常严格,且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