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辽宁人李某在其经营的商务调查中心雇佣业务员接受单位和个人的87份委托,帮忙追讨欠款金额达220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宣读完以上起诉书后,李某马上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李某称,2008年11月时,他的公司主要做行业分析,但业务不太好,看到别人做讨债业务很挣钱,李某就变更了公司经营范围,开始替人讨债。“我从来没有到欠债人的公司要账,我都是打电话让对方还钱的,不知道这样是违法的”李某说。“为什么委托人自己要不来钱,而你只要打个电话,欠债的就主动还钱,你用了什么特殊手段吗?”法官问,“我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也不知道为什么我打完电话人家就还钱”,李某答道。
当法警向李某出示培训用的“找老总话术”时,李某笑着说“这个都是日常总结出来的,很管用的”。
李某的辩护人称,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而且其非法经营行为有公司和个人行为的交集,且非法经营所得基本都用于公司运营,鉴于李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李某犯罪数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轻,其又系初犯,愿意主动交纳罚金,希望法庭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认罪伏法,他和妻子离婚后13岁女儿由他一人抚养,目前其女儿由爷爷奶奶抚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所接受讨要的债权均为合法债权,实际获利数额不高,在判决宣判前已向法院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即先期履行财产刑,故丰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