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这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分担。
婚变
夫妻俩没有分割债务
2007年2月,云阳人张某和谭某相恋。
同年4月6日,两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开始住在一起。
2007年5月1日,两人又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宴。
在举办婚礼前的4月25日,张某为购置结婚用品向熟人袁某借款5000元,谭某也知悉此事。
张某事后称,这笔5000元借款全部用于给谭某购买钻戒、项链等物,后来全归谭某所有。
这段婚姻并未持续多久,便宣布“解散”。
去年3月17日,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张某离婚。
同年5月5日,云阳县法院判决准予张某、谭某离婚,同时对谭某、张某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被诉
都称自己不应该还债
张某、谭某离婚了,但张某为结婚而向袁某借的款却未归还。
这可急坏了债权人袁某,他该向谁讨要这笔钱呢?
为此,袁某将张某和谭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来两人清偿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虽然钱是张某出面借的,但他认为这笔借款应该由前妻谭某一人偿还。
其理由是:这笔借款全部用于给谭某购置钻戒、项链等物了,且离婚后这些物品也实际归谭某所有。
张某还称,即便要共同承担债务,他也只能承担小部分,因为谭某在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比他多。
谭某对这笔债务也不认可,她称这系张某的个人债务。
对此,债权人袁某在庭审中表示,“债务必须偿还,至于张某、谭某内部如何开支的问题,与本人无关。”
判决
共同偿还所借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和谭某于2007年4月6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即从4月6日起张、谭二人即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同年4月25日,张某向袁某借款5000元,谭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张某的个人债务。
因此,市二中院认为,该债务发生在张某、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谭某共同偿还。至于袁某提出的资金占用利息,因他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由张某、谭某返还袁某借款5000元,其中张某返还3500元,谭某返还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