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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贷款买房 离婚拟归个人
发布时间:2023-11-28 23:12:05

  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离婚利于购房一方

  《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纠纷案件多发的“特殊财产”房屋则作了具体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支持“小三”要补偿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专家质疑新解释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舜告诉南都记者,“这一条本末倒置,大方向错了”,李明舜表示,该规定不能以个人财产为基础,而应以共同财产为基础,要从原则上先把所有的婚后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然后能举证证明是对方没有贡献的(如婚前财产公证等证明),才算作个人财产。

  李明舜认为,《征求意见稿》整体上,“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很明显,但是对于夫妻的共同保护没有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大。”并且这些条款“保护的是财产所有者的权益,越是有钱的人,受到的法律保护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