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之财产篇
房价“看涨” 补偿也得加钱 婚内“分家” 也能合理实现 长辈“买房” 要按出资单算 家庭“债务” 配偶也能不管 房产“私卖” 吃亏可能胜诉
结婚、离婚,成家、分家……最难避免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又何况是家务账呢。纠缠在一起的财产究竟怎样分配才合理?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而到了1980年,这部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形势,于是新的《婚姻法》诞生了。到了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婚姻法》又经历了一次大修。
即便如此,这部与百姓休戚相关的法律,与飞速前进的社会环境相比,总是稍显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出台司法解释。但是,这样的一部《婚姻法》就能百试百灵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越来越多的新名词出现,越来越多的新财产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出现,于是越来越多的呼声也随之出现了。
近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解释三(意见稿)”中,很多夫妻财产被算得清清楚楚,也有很多夫妻财产还不是明明白白,每一个人都能随口说出几个非典型的案例,“如果××这样怎么办?”相信这样的问题对于大多数读者而言都很有吸引力,在不少年轻人“还没结婚先想离婚”的今天,看看“解释三(意见稿)”确实让人大开眼界,一句话“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别矫情!”
辨析一 房产升值了 补偿也涨价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