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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让前夫回家暂住,他却留下满屋杂物。人走物留也构成妨害!
发布时间:2026-07-28

离婚多年后又同居,一纸分手协议约定“不再来往”,男方却迟迟不搬。等到终于搬走了,满屋子的家具、工具、渔具却纹丝不动。人不在,物还在,算不算妨害?

好心让前夫回家暂住,他却留下满屋杂物。人走物留也构成妨害! 第1张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后于2006年离婚。2017年,双方又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2年10月4日签订《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从今日起被告收拾走所有的生活日常用品……不要再来这个家打扰”以及“被告也不得回这个家居住”。

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完全履行约定。尽管其本人已于近期搬离,但仍在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内遗留了大量个人物品。根据我方提交的物品清单,这些遗留物品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平板电视、旧床垫、蓝色布艺沙发、电动工具(圆锯、电钻等)、各类手动工具、钓鱼竿及配件、衣物被褥、头盔、汽车用品及各类零散配件等。

原告现合法承租该房屋,被告遗留物品的行为已严重妨碍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侵害了其合法的居住权益。在沟通无果后,原告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搬离所有遗留物品。

(二)焦点问题

被告已搬走,妨害是否还存在?

【诉讼经过】

在原告女士因前夫长期占用房屋、生活安宁备受困扰之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受其所托,迅速梳理权属关系、锁定核心证据。面对被告“房屋系其所建”等抗辩,姚律师紧扣《协议书》约定及房屋登记、租赁合同等书证,精准提出“物品留存即构成持续妨害”的代理意见,成功说服法院在被告已搬离的情况下,仍判令其限期腾退全部个人物品。法院全面采纳律师对妨害事实的论证,以判决明确了租赁权项下排除妨害的适用边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对合法居所的安宁与支配权。代理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具执行力的裁判结果,彰显了专业诉讼律师在细节处见真章的价值。

【案件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原告权利基础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虽为原告父亲等人共有,但原告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于2022年10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 遗留物品构成妨害:虽然被告本人已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但其至今仍有大量个人物品留存于该房屋内。该物品留存状态持续妨碍了原告对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便被告本人未在此居住,物品留存本身仍构成对原告合法占有、使用权益的妨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留存于案涉房屋内的全部个人物品自行搬离腾退。

【法律解析:排除妨害请求权在租赁场景中的运用】

(一)承租人能否主张排除妨害?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原告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通过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该权利属于“物权化的债权”,在占有受到不法妨害时,同样享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法院将原告的租赁权纳入“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符合民法典物权保护的基本精神。

(二)妨害行为的认定:不限于“人”在场

妨害不仅包括人的侵入或滞留,还包括物的持续占用。即便妨害人本人已离开,但其物品长期占据他人合法占有的空间,使得权利人无法完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样构成妨害。

本案中,法院特别指出“物品留存本身仍构成对原告合法占有、使用权益的妨碍”,这一认定拓展了“妨害”在实务中的认定维度,对同类同居析产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三)《协议书》的证据价值

双方2022年签订的《协议书》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搬离”“不再打扰”等内容,成为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搬离义务、物品留存缺乏合法依据的重要证据。

协议明确了双方就居住关系的合意,为原告主张“无权占有”提供了清晰的事实基础;同时,协议中关于“家中物品归女儿所有”的约定,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告对留存物品的合法占有抗辩。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明确了“物品遗留”亦可构成妨害:即使行为人本人未在现场,其遗留的物品若持续侵占他人合法使用的空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同样构成法律上的妨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清除。

2. 强调了协议的约束力: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合法,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维护了合法居住者的权益: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房屋合法承租人(使用人)的居住安宁和使用权,明确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或妨碍他人对合法居所的使用。

本案中,法院以“物品留存即构成妨害”为裁判逻辑,既保护了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的合法占有权益,也为同居关系解体后“人走物留”的常见僵局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决路径。

如您遇到类似困扰,建议及时固定权属证据、书面催告、依法诉讼,以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对“家”的安宁与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