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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下车摔伤,公交公司赔不赔?以专业促成各方共赢
发布时间:2026-08-07

一起看似普通的公交下车摔伤事故,背后涉及劳动关系、侵权责任、保险理赔、诉讼调解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适用。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司法智慧,也展现了各方当事人理性协商、互谅互让的务实态度。

乘客公交下车摔伤,公交公司赔不赔?以专业促成各方共赢 第1张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7日清晨6时45分许,原告在乘坐由被告董某驾驶的大型公交车,到站下客时,因车辆尚未完全停稳,原告在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认定,驾驶员被告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025年1月1日,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并产生鉴定费1800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驾驶员被告董某、被告交通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4,898.81元。

(二)焦点问题

1. “下车过程中摔伤”属于“车下事故”还是“车上人员”?

2. 公交司机与公交公司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诉讼经过】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秉持审慎尽责的专业精神,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事故证据链条,并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存在争议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成功促成调解方案,为当事人将赔付总额控制在合理区间,避免了诉讼周期拉长和后续执行风险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为被告交通公司避免了潜在的保险理赔争议和额外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融创律师始终以专业、务实、担当的态度,全力守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交通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36,017.56元(含案件受理费1,599元);

2. 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3.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维权启示】

对伤者(乘客)的启示:

第一,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 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了明确认定对方全责的事故认定书,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若缺乏事故认定或责任划分不清,将极大增加维权难度。

第二,及时进行伤残鉴定。 伤情稳定后应尽快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是主张残疾赔偿金及各项期限损失费用的核心依据。

第三,注意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第四,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善用调解。 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本案通过法院调解,伤者在较短时间内拿到了远高于判决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的确定金额,且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若交通公司逾期不履行,伤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交通运营企业的启示:

第一,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本案事故发生于“车辆尚未停稳”之时,属于驾驶员基本操作规程未落实到位。交通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停稳开门、关门起步”的操作规范,从源头上防范类似事故。

第二,完善保险配置。 公交车辆除交强险外,应当足额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以分散运营风险。同时,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确保保险保障机制能够有效运转。

第三,妥善处理工伤与侵权的竞合关系。 本案中原告作为乘客受伤,不涉及工伤问题。但如果交通公司员工(驾驶员或售票员)在事故中受伤,则可能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谨慎处理。

作为本案被告交通公司的代理律师团队,我们在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公平的原则,积极促成调解,使伤者能够及时获得足额赔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在出行过程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