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是无限的,经营调整不能当然等同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当企业以“改革”“优化”“竞聘”之名行单方解雇之实时,司法审查将回归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于2014年8月入职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分公司,工龄逾十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酿造部生产技术员。2024年底至2025年初,上诉人推行"精兵简政"改革,成都工厂因产量未达标从二级降为三级,酿造部生产技术员岗位编制由17人缩减至11人。
公司发布内部竞聘通知后,被上诉人未报名参加。此后双方进行了两次协商未果。2025年3月12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11个月经济补偿金83,379.01元。
被上诉人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委托本所申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36,087.37元。公司不服,先后诉至新都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1. 企业“自主经营调整”(集团精兵简政、工厂降级、编制核减、全员竞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岗位“编制缩减”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 用人单位提供“竞聘机会”是否已尽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诉讼经过】
面对企业以“精兵简政”“竞聘上岗”为由单方解除十年老员工劳动合同的强势局面,全程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锁定争点,明确提出“企业自主经营调整不等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核心抗辩。被上诉人原岗位未撤、部门仍在,劳动合同履行基础并未丧失;"竞聘"不等同于法律要求的协商变更。经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不懈努力,面对对方援引的多份外地判例,融创律师逐一以"事实本质不同"精准驳斥,法院最终未予采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为被上诉人成功争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6087.37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998.67元。融创律师以专业与坚持,切实守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虽涉及行业背景及集团改革情况,却未能直接证明其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系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36087.37元;
●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998.67元;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适用边界
该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设置了三个递进条件: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变更未果。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且审查顺序不能颠倒。
本案中,公司在第一个条件上即未能满足——"精兵简政"属于自主经营调整,不构成"客观情况"。即便退一步讲,第二个条件也不满足——原岗位尚在,何来"无法履行"?
二、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
法院在本案中的立场值得关注:不否认企业有组织架构调整的经营自主权,但同时强调,该自主权的行使不得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不能以"自主权"之名,行"随意解雇"之实。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先留用地位
被上诉人工龄超十年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此类人员属于应当优先留用的对象。公司绕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转而以第四十条第三项为依据解雇,有规避法律之嫌。
【法律适用】
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本案启示】
对企业而言: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万能解雇理由。企业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时,应当注意:
1. 区分"客观情况"与"自主经营决策":市场环境变化或集团政策调整,若尚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未必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2. 编制缩减不等于合同无法履行:只要岗位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就没有丧失;
3. 协商须真实、具体: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确定的岗位安置方案,而非仅仅"竞聘机会";
4. 优先留用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长的员工,在经济性调整中依法应优先留用。
对劳动者而言:
面对企业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方面审视:
● 原岗位是否确实被撤销?部门是否仍然存在?
● 公司是否提供了具体的岗位调整方案?
● 协商过程是否真诚、充分?
● 解除程序是否通知工会、是否足额支付补偿?
如上述环节存在瑕疵,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即2N)。
【风险提示】
1. 面对“竞聘上岗”“岗位优化”,不要轻易签署放弃权利的文件。 未报名竞聘不等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等于放弃赔偿金请求权。
2. 注意保留证据。 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书、沟通记录等,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3. 违法解除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同。 违法解除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若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仍可主张差额部分。
4. 及时维权。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历时近一年,最终尘埃落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不仅为被上诉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再次明确:企业不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之名,行随意解雇之实。
融创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精神,在劳动争议领域持续深耕。如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