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打赢"不等于"赢得好"。 当感情破裂已成定局,与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两败俱伤,不如在调解程序中寻找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与被告刘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流逝,性格差异与家庭矛盾逐渐侵蚀这段婚姻。自2021年起,两人虽同住一个屋檐下,却分房而居、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24年11月,原告首次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当庭不同意离婚,法院以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一年间,双方分居状态持续,关系毫无改善。
2026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态度坚决。
(二)焦点问题
1. 抚养费标准、递增机制及支付期限
2. 住宅归属及房贷承担
3. 房产资金来源追查
4. 离婚经济补偿
5. 双方名下债务划分
【诉讼经过】
面对对方开出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逐年递增10%、支付至独立生活为止的高额方案,叠加11万元经济补偿、追查金堂八十万房产的多重攻势,融创律所深知,每一分诉求背后都是当事人切身的利益与压力。以法律依据否定递增条款,将支付期限锁定至18周岁;结合收入实情与履责表现,成功将抚养费压至1200元;运用证据规则瓦解对方补偿主张,11万元请求归零;以"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的调解方案,将潜在的经济风险彻底隔离。融创律师硬桥硬马谈出一份远超预期的调解书,把风险关上、把主动权留给自己。原本剑拔弩张的"全面战争",以一份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画上了句号。这就是融创,敢打硬仗,善解死局。
【为什么说是实质胜利?看看"要价"与"结果"的差距】
原告要什么 vs 被告最终给了什么:
原告主张每月抚养费2000元,每年递增10%,直至孩子"完成学业独立生活为止";
最终结果是每月1200元,不递增,且明确到18周岁截止。仅此一项,若按原方案计算到孩子22岁本科毕业,被告将累计支出约40万元;按调解结果,累计约15.8万元,节约逾24万元。
原告主张新都区住宅归自己与儿子,房贷由被告独自承担;最终结果是房子赠与儿子,房贷双方各担50%。被告不仅保住了对房产的"间接权益"(儿子是双方共同的血脉),还将房贷从"独自扛"变成"分一半"。
原告主张追查金堂区八十余万元房产的资金来源并要求分割;最终结果是原告放弃追查,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条,意味着金堂房产及相关争议被彻底封存,原告今后不能再就此另行起诉。
原告主张11万元经济补偿;最终结果是一分不给。
原告要被告承担诉讼费;最终结果是原告自愿负担。
【从"调解"到"胜诉":融创律师的打法】
融创律师事务所融创律师的高明之处在于:当第一次离婚判决后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离婚几乎必然被准许的大势下,与其在"离不离"上死磕,不如在"怎么离"上做文章。
融创律师打出了三张关键牌:一是用"房子赠与儿子"化解房产争夺战,把双方从对手变成共同赠与人,原告难以反对这个"为孩子好"的方案;二是用"各自名下归各自"作为交换,换取原告放弃追查金堂房产和放弃补偿款——这一手以形式上的对等,换来了实质上的风险彻底阻断;三是紧扣法律规定谈抚养费,把"递增+无限期"压缩到"固定+十八岁"。
最终,一份法院盖章的调解书,把原告的所有"超额诉求"全部挡了回去。
【案件结果】
1. 双方自愿离婚,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2. 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50%,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3. 被告有权随时探望儿子,原告须予以协助。
4. 双方共有的新都区住宅及车位赠与儿子刘某某,待其年满十八周岁后三十日内办理过户,剩余房贷由双方各承担50%。
5. 各自名下现金、存款、股权、公积金、基金、保险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
6.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法律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民法典》第1067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民法典》第1088条、第1087条;《民法典》第1092条;《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 分居不等于感情破裂的"护身符"
《民法典》第1079条虽然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但前提是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分居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分居的起算时间、分居状态的连续性、分居原因等均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注意留存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通讯记录等能够证明分居事实的材料。
●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指称的金堂房产问题值得警醒。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大额财产,都应当保留对方知情同意的证据,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 调解协议的"一揽子"条款需审慎对待
本案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虽然为当事人带来了终局安全,但反过来也提醒: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必须对对方名下财产状况有充分了解。若对方隐匿了重大财产而己方不知情,一旦签署此类条款,事后再想追索将极为困难。建议在调解前做好财产调查,切勿盲目接受"一揽子"方案。
● 探望权约定宜细不宜粗
本案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有权随时探望,原告予以协助",虽保障了探望权,但"随时"一词过于模糊,实践中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探望的具体时间、频率、方式(如是否可留宿、节假日如何安排等),以最大限度减少后续摩擦。
从本案被告的角度来看,这是一场实质性胜利,尽管严格来说"调解"不等于"胜诉"——调解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法院没有作出"谁赢谁输"的判决。但从结果对比来看,融创律师为被告争取到的利益,可以说是以"和解"实现了"胜诉"的效果。
婚姻可以结束,但为人父母的责任不会终止。以专业智慧让离婚"离得体面",正是家事律师的终极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