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不仅是财产的流转,更是诚信的试金石。只有在缔约时把丑话说在前头,在履约中厘清权责边界,才能在退租时好聚好散,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租期18年,退租时修复费怎么算?】
2006年6月,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房屋按交接时现状使用,若变更设施需征得房东同意,租赁期满后恢复原状。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张先生继续租住至2024年7月。
18年间,张先生将白色墙体粉刷成黄色,把三室改造成四室。退租时刘女士要求恢复三房结构、修复墙体、更换地板和灶台,索赔修复费14万余元及空置损失10万余元。
张先生则认为:改造经过房东同意;墙皮发霉是外墙渗水所致;地板、灶台损坏属于18年正常使用的自然损耗,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判决:6万赔偿,而非24万】
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支付修复费3万余元、空置损失3万余元,刘女士返还保证金6600元。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分层:
1. 同意≠免恢复义务,结构改造需复原
张先生虽经房东同意变更结构和墙体颜色,但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恢复原状”,该约定合法有效,恢复三室结构和墙体颜色的修复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2. 18年自然损耗,租客不负责
法院查明,房屋出租时已装修多年,张先生又实际使用了18年。除其自认的办公椅造成地板磨损外,刘女士未能举证其余损坏系使用不当所致。墙体发霉、地板灶台老化等,属于18年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不应由承租人承担修复责任。
3. 空置损失房东也有责任
刘女士收回房屋后即挂牌出租,但张先生多次明确拒绝修复。在此情况下,刘女士作为出租人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应先行收房再索赔。法院结合修复工期、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了部分空置损失,而非全额。
【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1. “恢复原状”是不是等于“恢复如新”?
很多房东和租客都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恢复原状”不等于“恢复如新”。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承租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法律保护的是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而非让住了18年的老房变成新房。
2. 18年租期在法律上有什么特殊意义?
本案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值得注意:
原合同租期一年,到期后未续签: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双方权利义务仍以原合同为准。
18年的使用年限:这是法院认定“自然损耗”的核心事实。房屋的装修、设备在如此长的使用周期内必然老化,出租人对此应有合理预期。使用年限越长,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损耗就越少。
3. 改造经同意,为何还要恢复?
这提醒所有租客:房东同意改造,不等于同意你退租时不恢复。如果合同中白纸黑字约定了“租赁期满恢复原状”,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便改造时获得口头或书面许可,退租时仍须按合同履约。
4. 空置损失什么情况下要赔?
怠于履行义务会引发衍生责任。司法实践中,若因承租人拒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导致房屋无法另行出租,出租人可主张恢复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
但出租人同样负有减损义务,不能以“未恢复原状”为由长期拒收房屋,放任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法院将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对租客:
● 改造前务必取得书面同意,并明确退租时是否需要恢复;
● 退租交接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
● 收到索赔要求后积极沟通,怠于回复可能被认定为拒绝履行,从而承担空置损失。
对房东:
● 出租时详细记录房屋状况(照片、视频、清单),退租时作为对比依据;
● 对合理损耗保持合理预期,长租18年的老房要求“恢复如新”难以获得支持;
● 租客拒绝修复时,先收房再索赔,避免空置损失扩大无法获赔。
房屋租赁是长期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既看合同约定,也受法律对“合理损耗”“诚实信用”“防止损失扩大”等原则的约束。一份住了18年的房子,法院不会支持“恢复如新”的苛求,但也不会免除合同约定的恢复义务。了解边界,方能从容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