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爱情中的慷慨,应当源于真心,而非算计。若将赠与视为“投资”,将恋爱视为“回报”,则法律只能给出一个答案: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6万钻戒换来“拉黑”,男子起诉索回】
2024年初,从事自媒体行业的小王与女孩小美在网络相识。为追求小美并“维系恋爱关系”,小王在双方酒店同住数日后,斥资7万余元购买了价值6万余元的钻戒和近5000元的香奈儿耳环赠予对方。然而,小美收下厚礼后,虽将社交账号状态改为“已恋爱”,但恋爱对象却并非小王,随后更是直接切断了与小王的联系。
人财两空的小王一怒之下将小美诉至法院。他认为,自己赠送钻戒是以发展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如今小美违背承诺与他人恋爱,有违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返还财物。庭审中,小美虽同意退还钻戒,但小王认为对方退还的并非同一枚,双方陷入僵局。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恋爱不能作为赠与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王能否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给出了三点核心裁判理由:
首先,赠与财产已交付,任意撤销权消灭。小王为追求小美赠与钻戒及耳环,小美接受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本案中赠与已完成,小王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其次,恋爱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小王主张该赠与是“附义务赠与”,因小美未履行恋爱义务故可撤销。但法院明确指出,恋爱属于纯粹的人身情感关系,依其性质不得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否则将导致感情交易化,有违公序良俗。
最后,案涉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小王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所赠钻戒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且小王也不存在因经济状态显著恶化而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恋爱赠与的三条法律红线】
本案虽为赠与合同纠纷,金额亦非特别巨大,但其中蕴含的法律逻辑,对恋爱中的大额赠与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我们不妨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任意撤销权:交付即失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在钻戒、耳环交付给小美之前,小王随时可以反悔不送。但一旦交付完成,财产权利转移,任意撤销权即告消灭。
这是赠与合同的根本属性——赠与是实践合同,不是“空头支票”。交付后,赠与人原则上不能再凭“我后悔了”要回。
(二)附义务赠与:义务必须合法、可能且具有财产属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主张撤销。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何种“义务”可以被附于赠与之上?
法院的观点十分清晰——人身情感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恋爱、婚姻、友情等纯粹的情感人身关系,法律不予强制干预,也不能作为交易标的。若允许将“必须与我恋爱”作为赠与的条件,实质上是将人身关系货币化,不仅与法律精神相悖,更有违公序良俗。
因此,小王主张的“附义务赠与”在法律上不成立——不是因为“没有义务”,而是因为“义务本身无效”。
(三)彩礼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该赠与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本案中,小王与小美仅共同居住数日,尚处于“追求与暧昧期”,并未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法院据此认定案涉钻戒不属于彩礼范畴,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延伸思考:恋爱中的大额赠与,如何避免“人财两空”?】
本案判决后,不少网友感叹“送出去的东西泼出去的水”。那么,恋爱中若想赠与贵重物品,又希望规避风险,应当注意什么?
第一,明确赠与目的。 若确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可在赠与前通过书面方式(如微信聊天、协议等)明确表达“这是为结婚而给的彩礼/嫁妆”,并留存证据。但需注意,即便明确为彩礼,若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返还,并非“必然返还”。
第二,避免“附条件恋爱”的表达。 切勿以赠与为筹码要求对方“必须答应交往”或“必须跟我恋爱”,此类表述在法律上不仅难以构成有效附义务赠与,还可能让对方产生反感,甚至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第三,小额赠与视为日常消费。 日常交往中的餐饮、礼物、红包等,金额不大且无明显附条件意思的,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分手后不可追回。这是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的立场。
第四,慎重大额赠与,量力而行。 恋爱关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情感生活的常态。法律不鼓励将情感关系转化为交易关系,因此,赠与人应在赠与前充分评估可能的风险,而非事后试图通过诉讼“止损”。
成年人在追求爱情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理性的消费观,表达爱意应当量力而行。对于大额财物赠与,建议提前明确目的并妥善留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陷入维权困境。同时,接受赠与的一方也应守住道德底线,切勿将感情视为谋取物质利益、不劳而获的捷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