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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遛狗不拴绳吓到女友,男子摔狗又扇耳光!
发布时间:2026-07-23

公共场所的安全底线不容践踏。无论是养犬人还是非养犬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巡查与劝阻,从源头上减少此类冲突的发生。

商场遛狗不拴绳吓到女友,男子摔狗又扇耳光! 第1张


【商场遛狗不拴绳遭摔狗掌掴】

2026年7月17日,湖南长沙一商场内,一名女子携犬进入商场且未为犬只佩戴牵引绳,犬只突然蹿出,惊吓到一名同行男子的女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男子情绪激动之下,将犬只抓起摔在地上,随后在与女子的拉扯中,抬手扇了对方一耳光,女子被打后当场痛哭。目前,该事件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对不文明养犬与暴力维权边界的激烈讨论。


【遛狗不拴绳:不仅是“不文明”,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

很多养犬人认为“我家狗不咬人”“只是吓了一下”,但法律看重的不是结果,而是行为本身的风险。

第一,商场属于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根据《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商场等禁入单位和场所。女子将犬只带入人员密集的商场,本身就已违反地方性法规。

第二,未拴绳是明确的行政违法。 2026年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即便犬只未实际咬人,只要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就已构成违法。

第三,“惊吓”同样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不少人误以为“没咬到就不用赔”,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犬只突然窜出导致他人受惊吓摔倒、诱发身体不适,只要损害与犬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摔狗、扇耳光:泄愤不是维权,动手就是违法】

如果说女子的过错是“违规”,那么男子的行为则直接跨入了“违法”的范畴。法律不承认“对方有错在先,我就可以动手”的逻辑。

(一)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男子扇女子耳光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

(二)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责任

宠物犬在法律上属于饲养人的合法财产。男子将狗摔在地上,若造成犬只受伤或死亡,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互殴”

有观点认为男子是在“保护女友”,但法律上的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犬只蹿出吓人的行为已经结束,男子摔狗、扇耳光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报复,而非制止侵害。同时,女子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还手,不存在双方相互斗殴的事实,因此男子的行为属于单方殴打他人,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若情节升级,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司法鉴定确认女子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男子将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追诉;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商场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事件发生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商场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

若商场未对携犬进入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未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则可能因其未尽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若商场已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则损害后果应由侵权人(女子和动手男子)自行承担。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商场管理者的职能范围、风险预见能力及应对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来综合判断责任边界。


【理性维权,别让“有理”变“无理”】

对养犬人而言,文明养犬不是道德选择,而是法定义务。携带宠物进入商场等禁入场所、遛狗不拴绳,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纠纷,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因未拴绳导致犬只自身伤亡,饲养人同样要自行承担主要损失。

对遭遇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市民而言,愤怒可以理解,但动手绝非解决之道。正确的做法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 向商场管理方投诉 → 报警处理 → 通过诉讼主张赔偿。一旦选择以暴制暴,维权者就可能瞬间沦为违法者,从受害方转为加害方,同时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代价。


法律从不鼓励过错,但也从不允许用更大的过错去惩罚过错。 理性维权,才是保护自身权益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