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善意,但善意也需要证据的支撑;法律追究侵权,但侵权必须建立在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

【善意施救反被诉?】
2025年6月,快递员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乡镇派件途中,发现后方人行道上一位老人不慎摔倒,遂立即停车上前查看,主动询问伤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事发路段为监控盲区,无视频记录还原老人摔倒全过程。老人当日被送医救治,住院治疗5个月后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记载电动三轮车未见明显刮碰痕迹,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刮碰,也无法排除李某经过老人身边时是否影响老人正常行走。事后,老人家属以李某驾驶行为导致老人摔倒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其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避让等过错,认为驾车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等非接触因素致老人摔倒,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法律焦点:侵权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是核心】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1. 加害行为
2. 损害后果
3. 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
其中,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桥梁。没有因果关系,即便存在损害和过错,也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非接触性侵权”,即李某的车辆并未直接碰撞老人,但因其驾车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等因素导致老人摔倒。这类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证明难度极高。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应就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老人家属主张李某的驾驶行为导致老人摔倒,则其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李某的车辆与老人之间存在刮碰或影响;
● 该影响与老人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李某存在过错(如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等)。
然而,在案证据显示:
● 交警证明书未发现明显刮碰痕迹;
● 老人本人曾向家属及李某表示未被车辆撞到;
● 医院病程记录仅能反映腰、骶尾部软组织擦挫伤,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刮碰所致;
● 事发路段无监控,无其他目击证人。
因此,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驾驶行为与老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不能以主观推测替代证据】
江门中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当事人主张他人构成侵权的,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仅凭借主观推测、无实质证据支撑的诉求,法院将依法不能支持。”
这一表述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划清了侵权责任与善意互助行为的法律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中“无法排除李某经过时是否影响老人正常行走”的表述,并非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而是一种事实不清状态下的谨慎描述。原告不能据此反过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否则将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违背基本法理。
【社会意义:为善意施救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传递出鲜明的司法导向:
● 鼓励善意施救:公民在他人遇险时主动施救、守望相助,是社会正能量的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 遏制“谁受伤谁有理”:不能因为一方遭受损害,就无条件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必须建立在法律要件齐备的基础上。
● 明确行为边界:善意救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有清晰的法律界限。不能将无过错的救助行为,因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倒推”为侵权。
【遇到类似情况,如何保护自己?】
这个案子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善意施救值得鼓励,但自我保护同样重要。 如果遇到类似情形,建议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 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
不要犹豫。你的主动求助行为本身就是善意的有力证明。
2. 尽量留存现场证据
可以用手机拍摄现场环境、伤者位置、车辆停放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寻找目击证人并留下联系方式。
3. 注意言辞,不轻易“认责”
救助时可以问“您怎么样了”,但不要在现场出于同情说“不好意思”“是我的问题”这类可能被理解为自认过错的话。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一旦被追责,不要慌张。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全面梳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92万的索赔,最终被法院两审驳回。
这个结果,不仅还了快递员一个公道,也给所有心存善意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法律不会让好人寒心。
善意需要勇气,更需要法律的撑腰。江门中院这份判决,做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