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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名下的房子,继母凭什么住着不走?法院:驳回腾房请求
发布时间:2026-11-06

房产证并非“万能通行证”。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双重约束,尤其在涉及老年人、再婚家庭、遗产未分割等复杂情形时,产权登记只是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而非排除一切他人权益的绝对依据。

登记在名下的房子,继母凭什么住着不走?法院:驳回腾房请求 第1张

【产权人要求九旬继母搬离被驳回】

2009年,张老伯与王阿婆再婚。张老伯婚前育有女儿张甲、儿子张乙。涉案房屋系2006年购买,登记在张老伯与张甲名下。2015年,张老伯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将自身名下房产份额作价77万余元转让给张乙,约定张甲与张乙各占50%。

婚后,张老伯与王阿婆在涉案房屋长期共同生活,后双双入住养老院。因协商更换养老院事宜,王阿婆先行返回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则在养老院生活至2023年初去世。张乙此后多次要求王阿婆搬离,经居委会、派出所调解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代持主张不成立: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效乙与举证责任】

张乙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父亲仅为“代持”。法院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乙,张老伯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产权,张乙主张代持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张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这一认定触及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实权利人,主张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便房款确由张乙出资,出资行为也可能构成借贷或赠与,不能当然推导出代持合意。代持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明确的代持约定,仅有出资事实尚不足以推翻登记推定。

【2015年产权变更的双重面向:转让款债权与赠与安排】

法院进一步分析,依据2015年产权变更协议,张乙需向张老伯支付77万余元转让款,而张乙自认并未支付。这一事实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其一,若该协议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则张老伯对张乙享有77万余元转让款债权,该债权在张老伯去世后应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在遗产尚未分割、转让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张乙要求王阿婆搬离,缺乏依据。

其二,若该变更实为赠与,则张乙作为受赠人,更应安排好父亲配偶的居住问题。赠与并非无对价的“净得”,受赠人在享受利益的同时,对赠与人及其共同生活配偶的基本居住需求负有合理的容忍与安排义务。

这一分析揭示了一个重要逻辑:张乙取得产权份额的正当性本身存在瑕疵——既未支付对价,又未妥善处理父亲配偶的居住安排,其以产权人身份主张排除妨害,难以获得支持。

【王阿婆的居住利益:稳定居住十余年的生活保障】

法院认为,王阿婆是张老伯的配偶,在该房屋内稳定居住十余年,这是她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张乙虽对继母无扶养义务,但应合理分配遗产、妥善安排其居住。

这里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居住利益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张乙与王阿婆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判决未作展开,但法院并未以扶养义务作为王阿婆居住利益的唯一基础,而是从配偶身份、长期稳定居住事实、基本生活保障等角度综合考量。

王阿婆作为张老伯的配偶,在涉案房屋内与张老伯共同生活十余年,其居住利益具有婚姻家庭生活的基础。张老伯去世后,王阿婆的居住利益并不当然消灭。在遗产未分割、张乙未支付转让款的情况下,王阿婆继续居住具有正当性。张乙作为产权登记人,其物权行使应受到必要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实务警示:老年再婚家庭如何防患于未然】

本案虽以驳回原告诉请告终,但纠纷本身已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与家庭情感。对于老年再婚家庭而言,事后救济远不如事前规划。结合本案裁判逻辑,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其一,婚前或婚内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房屋权属与居住安排。老年再婚涉及子女继承与配偶保障的双重利益,应避免“默认共有”或“口头承诺”。协议可约定房屋归属、配偶终身居住条件、子女继承前提等条款,必要时进行公证,减少日后争议空间。

其二,善用居住权登记制度,将“安居承诺”物权化。《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已成为保障非产权人长期居住的法定工具。再婚夫妻可在房产上为配偶设立居住权并完成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及继承人的物权效乙。即使房屋后续被继承或转让,居住权人仍可依法继续居住,避免因产权变动而流离失所。

其三,涉及亲属间房产转让,务必厘清法律关系并留存完整证据链。无论是买卖、赠与还是代持,均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对价、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核心条款。若为真实买卖,应保留付款凭证;若为赠与,应注明是否附义务(如保障配偶居住);若确系代持,须有书面代持协议及资金流向佐证。模糊处理不仅难以获得司法支持,还可能引发税务、继承等多重风险。

在老龄化社会与再婚家庭日益普遍的今天,法律既要维护物权秩序的稳定性,也要守护人伦底线与生存尊严。闵行法院这份判决,正是对“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生动诠释。

作为家事法律服务者,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每一份晚年安宁都有制度可依、有契约可守,而不是等到对簿公堂时,才想起那些本该提前做好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