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之内并非法外之地,血缘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无论是生父女友的直接施暴,还是生父的默许纵容,法律都不会轻易放过。

【生父出具谅解书,爷爷含泪求严惩】
广东一名年仅一岁半的男童疑被生父女友郭某脚踢致死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孩子爷爷李先生讲述,去年4月儿子离婚后,孙子珩珩(化名)由母亲和爷爷照料,后因母亲家人生病、父子争吵等原因,珩珩被父亲带往江门,交由生父女友郭某抚养。李先生称,案发前视频通话时珩珩经常哭泣,案发后儿子竟对郭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令他悲痛而愤怒:“孩子都被她打没了,怎么可能会原谅?希望法律严惩凶手。”
【生父的“谅解书”能替孩子原谅凶手吗?】
在刑事案件中,家属的“谅解书”往往是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的重要筹码。但在本案中,生父的谅解与生母的坚决反对形成了剧烈冲突。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份谅解书并不能成为凶手的“免死金牌”。
首先,刑事案件属于国家公诉案件,是否立案、起诉、定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判定,家属的谅解书无法干预案件的整体走向,仅能作为法院量刑时的辅助参考情节。其次,孩子的父母均为第一顺位近亲属,在双方意见完全对立的情况下,生父单方出具的谅解书在法律上仅能被认定为“部分谅解”或“有限谅解”,无法构成完整、有效的全案从宽情节。
更重要的是,没有任何人有权替逝去的孩子原谅凶手。面对手段极其残忍、针对无自保能力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即便存在部分谅解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大幅降低其从宽幅度,案件的最终量刑核心依然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
【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罪名之辨】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在于郭某的行为究竟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抑或两者并罚。这并非简单的罪名之争,而是直接关系到刑罚轻重——虐待致人死亡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与行为方式:
● 虐待罪:行为人主观上意在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并不直接追求或放任伤亡后果。重伤或死亡往往是长期、持续性虐待行为日积月累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例如,长期罚站、冻饿、殴打导致被害人身体机能衰退、最终死亡。
●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死亡结果往往由一次或几次直接的伤害行为造成,伤害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紧密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并非互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若郭某确有长期殴打珩珩的虐待行为,而最终致命的一击系一次性的暴力伤害所致,则其行为很可能同时触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具体定性,有待司法机关根据法医鉴定、伤情分布、施暴次数等证据综合认定。
【爷爷的立场: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路径】
李先生的悲愤不仅源于孙子的离世,还源于儿子对加害者的“原谅”。从法律角度看,李先生可以为孙子做些什么?
第一,就刑事追责而言,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属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先生的意愿不会影响刑事追诉程序的推进,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要求严惩凶手。
第二,针对生父的行为,如果生父在案发前对郭某的虐待行为知情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甚至默许、纵容,那么生父本人也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共犯。正如最高法典型案例所指出的:监护人对同居者虐待儿童的行为消极退缩、放弃保护职责,同样应受刑法否定评价,“不作为”亦可构成犯罪。在满洲里虐童案中,生父田某龙因纵容女友长期殴打女儿致死,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判处无期徒刑。
第三,关于监护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监护人。祖父母属于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虽然珩珩已不幸离世,监护权撤销问题在事实上已无意义,但这一定性对于评价生父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仍有法律价值。
【悲剧背后的系统性失控:离异家庭的监护防线何在?】
抛开极端的施暴者,这起悲剧更暴露出离异家庭在儿童照护结构调整中的系统性失控。一岁半的幼童最需要的是稳定、连续、可预测的依附关系,但现实中,父母离婚后快速进入新关系,父亲擅自将孩子带入尚未磨合的新家庭结构,把照护权转移给缺乏育儿经验与情绪稳定性的非亲生照护者,这本身就是一种极高风险的配置。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生父将孩子交由同居女友全职照顾,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关系,但生父长期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长期的虐待行为,存在严重的监护失职。即便生父未直接参与施暴,在民事层面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儿童不是“有人带就行”的附属品,而是需要被妥善保护的独立生命。对于正在经历婚姻变故、重组家庭或调整孩子照护结构的成年人而言,必须提前理清隐性风险,绝不能将新关系的优先级凌驾于孩子的安全与稳定之上。
法律的威严在于惩恶扬善,司法的判决必须带着温度。我们期待法院能够综合全案证据与家属诉求,给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给逝去的孩子一个最起码的交代,也为所有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保护敲响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