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而非签署。契约精神既要求守约方依法维权,也警示违约方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鼓励每一位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定金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将某游泳池的经营权转让给原告,租期一年,总费用7万元。原告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
2025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公司签订《游泳池委托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于2025年5月1日交付游泳池,管理费6万元、安全保证金1万元。
原告随后分三次付清全部7万元:2月20日向被告王某个人支付定金1万元,2月28日向被告公司转账5万元,3月5日向被告王某个人转账1万元。
然而,到了5月24日原告准备进场时,被告王某告知物业方涨价,泳池“干不了”,提出更换至其他游泳池场地。原告认为替代场地不符合经营需求,予以拒绝,并要求退款。被告王某虽口头答应,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二)焦点问题
1. 被告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未支付安全保证金是否构成违约?
3. 出租方能否以未付保证金为由拒绝履行交付义务?
4. 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锁定两个关键突破口:一是论证出租方无法交付约定场地构成根本违约;二是抓住法定代表人个人收款不入账的事实,成功突破法人独立屏障,为当事人争取到被告王某对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两位律师充分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事实,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返还7万元款项、支付律师费及保函费。退伍军人原告的合法诉求获得全面支持。融创律师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了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1. 解除合同: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游泳池委托经营合同》于2025年5月24日解除。
2. 返还全部款项: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 7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70000 元为基数,按LPR标准从2025年5月3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
3. 支付律师费及保函费: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8000元 和保函费 800元。
4. 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对上述第一项返还义务中的 20000元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个人收取该款项且未转入公司账户)。
5. 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800元等由被告公司负担。
总计:原告可获赔约 80600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建议】
给经营者的风险提示
1. 签约前核实出租方主体资格。本案中前期《定金协议》以被告王某个人名义签订,后期《委托经营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导致付款对象先后为个人和公司。建议签约前核实合同相对方主体,确保签约主体与收款主体一致。
2. 付款应严格汇入公司对公账户。如确需向个人付款,应要求出具公司授权委托书,并备注“代××公司收取××款项”,同时要求收款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
3. 合同履行中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催告函件等。本案中原告正是凭借完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才得以顺利维权的。
4. 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本案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为原告追索律师费和保函费提供了有力依据。
给出租方的合规提醒
1. 切勿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更不得收款后不转入公司账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2. 确实无法交付约定标的物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而非单方提出替代方案后消极拖延退款,否则将面临全额退款并承担利息、律师费等额外损失。
3.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需合理关联。对方是否支付保证金等义务,应与己方交付义务合理关联,不宜在己方根本违约时再以对方轻微瑕疵为由主张对方违约。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交付特定场地是出租方的核心义务,替代方案不能单方强加于承租方。
第二,厘清了法定代表人个人收款的法律后果;未转入公司账户的款项,可构成财产混同,个人须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确认了合同条款需整体解释的裁判原则;在承租方已付清全部对价的情况下,出租方以未单独支付保证金为由主张对方违约,不予支持。
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商事合同,诚实信用始终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而对方却未能按约交付约定场地,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