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合伙经营茶咖,散伙后矛盾激化,一方在线上平台、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连发多篇“爆料”帖文,直指对方“骗婚骗钱”“挪用公款”“不容易怀孕”……这些言论是“基于事实的吐槽”还是侵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曾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并共同经营一家的茶咖店。后因经营理念、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决定散伙。在店铺转让期间,矛盾进一步激化。
被告心生不满,自2025年10月起,陆续在其个人XX账号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多篇内容,直指原告。这些内容不仅涉及合伙期间的经营纠纷,更包含大量针对原告个人品德、情感生活及身体状况的言论,例如指责其“挪用公款”、“骗婚骗钱”、“不容易怀孕”等。部分言论甚至在其作为群主的XX群聊中被进一步传播和发酵。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与隐私权,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
(二)焦点问题
1. 被告是否发布了涉案言论?
2. 被告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3. 被告的言论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
【诉讼经过】
在原告诉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精准锁定名誉权与隐私权侵权核心。面对被告否认账号归属、辩称言论属实等抗辩,律师团队通过平台协查、证据固定、聊天记录比对等扎实工作,成功证实被告系涉案言论发布者,且部分言论已超出合理维权边界,构成侮辱与隐私泄露。庭审中,律师据理力争,有力论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主要观点,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彰显了融创律师专业、负责、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品质。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且律师费并非必要诉讼支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金额。
【法院审理:言论自由的边界何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的XX账号是否由被告运营;二是被告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账号归属
尽管被告起初不认可“发誓不做大冤种更新了”这一账号为其所有,但法院通过向XX平台协查,并结合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支付宝实名信息、发文内容与其他被告认可账号的高度关联性等因素,最终确认该账号的发文内容系被告发布。
关于侵权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部分言论虽基于双方合伙纠纷的一定事实,但其言论中使用了“吃人血馒头满口谎言的黑心人”等明显带有侮辱性质的词汇,并散布了未经证实的、关于原告挪用前公司财产等诽谤性言论。这些言论超出了就事论事的范畴,带有强烈的主观恶意。
更重要的是,线上平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被告在这些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引发了他人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和猜测,直接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此外,法院还认定,原告“不容易怀孕”属于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数十人的群聊中公开散布该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朋友间合伙做生意,因利益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但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应寻求合法途径,而非诉诸网络‘曝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其法律边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提醒我们,在通过网络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做到:
● 基于事实: 陈述的内容应有真实依据,避免夸大或捏造。
● 客观理性: 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进行人身攻击。
● 尊重隐私: 不得泄露、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
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即使初衷是“维权”,也可能从受害者变为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表达的三条“红线”】
本案虽因合伙纠纷引发,但其法律启示具有普遍意义。结合本案判决,我们提醒广大网友,在网络表达中务必注意以下三条法律“红线”:
红线一:切勿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
即便表达的是事实或主观感受,也应避免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词汇,如“骗子”“黑心”“人渣”等。一旦超出合理边界,即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红线二:切勿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他人身体隐私(如疾病、生育情况)、情感经历、家庭关系等,均属于不愿为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否则将构成隐私权侵权。
红线三:微信群、朋友圈并非“私密空间”
许多人误以为微信群人数有限、朋友圈仅好友可见,就属于“私下交流”。但法律上,凡能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信息的网络空间,均具有公共属性。在本案中,微信群仅54人,朋友圈仅46位好友,法院仍认定相关信息已“公开传播”,构成侵权。
网络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不等于免责,言论的边界止于他人的权利。当遭遇不公或纠纷时,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才是正道;而选择“网络升堂”“以曝制暴”,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可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者”,付出法律代价。
如您遭遇网络侵权,建议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如有需要,欢迎联系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