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委托不到两周,裁定仅用6天!融创律所助哺乳期妈妈夺回亲子权
发布时间:2026-08-26

当3个月大的婴儿被强行带走、母亲遭持续滋扰恐吓,法律救济的速度就是守护亲情的生命线。从8月13日提交申请到8月19日法院裁定支持,全程不到两周。这份高效裁定的背后,是律师对《民法典》人格权禁令条款的精准适用,更是对哺乳期母婴权益的坚定捍卫。

委托不到两周,裁定仅用6天!融创律所助哺乳期妈妈夺回亲子权 第1张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贾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于2025年9月登记结婚,2026年3月生育一子。在孩子年仅3个月大时,高某及其家人强行将婴儿带走并长期藏匿,彻底切断母子联系。与此同时,高某父亲多次上门滋扰、言语恐吓,甚至在申请人家门口实施极端羞辱行为;高某本人亦屡次前往申请人工作场所吵闹诋毁,严重扰乱其正常生活与职业秩序。贾某某曾多次报警、沟通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面对哺乳期母子被迫分离的紧急情况,贾女士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焦点问题

1. 夫妻一方藏匿、阻挠探望年幼子女,是否构成对另一方人格权或身份权的侵害?能否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2.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是否成就?

【诉讼经过】

在代理贾某某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案中,融创律所展现出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接受委托后,团队迅速研判案情,精准锁定《民法典》第997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2条作为核心法律依据。面对哺乳期幼子被藏匿的紧急情况,律师团队高效指导当事人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立案后不足一周即获法院支持裁定,成功阻止高某继续阻碍贾某某直接抚养、照顾幼子。本案充分体现了融创律师在婚姻家事与人格权保护领域的专业深度,以法律速度守护母子亲情,以专业力量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裁定:禁止高某以任何方式阻碍贾某某直接抚养、照顾高某某。

●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被申请人可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违反禁令的后果:法院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撤销高某的监护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为何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藏匿孩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夫妻一方藏匿、阻挠探望年幼子女,是否构成对另一方人格权或身份权的侵害?能否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1. 法律依据:监护权属于身份权利,可参照人格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属于法定的身份权利,亦是监护权的重要内容。当一方通过藏匿、隔绝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这一权利时,即构成对身份权的侵害,受害方有权寻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救济。

2. 司法解释的明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为遭遇藏匿子女困境的家长提供了直接、有力的法律武器。

3. 本案的审查逻辑

法院经审查认定,根据贾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高某及其母亲客观上阻碍了贾某某直接抚养孩子,虽然未明确表示拒绝,但从长期沟通结果看,贾某某实际上未能见到孩子。法院明确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任何人无权决定另一方无权直接抚养孩子,更无权阻碍另一方行使抚养、照顾权利。

最终,法院裁定:禁止高某以任何方式阻碍贾某某直接抚养、照顾高某某。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与优势】

1. 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二是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案中,哺乳期幼儿脱离母亲照料,对母子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符合“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要件,这也是法院快速裁定的关键考量因素。

2. 制度优势:高效、快捷的事前救济

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 程序快速:法院可在较短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无需等待漫长的诉讼审理周期。本案从立案到出具裁定仅用时不到一周。

● 预防性保护:其功能在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防止损害扩大,而非事后赔偿,更契合人格权保护的紧迫性需求。

● 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的,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裁定书中同时载明:如高某违反禁令,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如果您或身边人正面临配偶或亲属藏匿子女、暴力威胁、跟踪骚扰等情形,请勿独自承受:

● 立即留存原始证据。包括通话录音、聊天截图、监控视频、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等,避免事后取证困难;

● 尽快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看似简单,但诉求表述、证据组织、法律援引的细微差别,可能直接影响裁定结果与执行效果;

● 不要等待“完美时机”。法律保护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非“已经结束的过去”。越早行动,越能阻断伤害蔓延。

从8月13日到8月19日,六天时间,一份裁定书承载的不仅是司法温度,更是专业力量对弱势群体的坚定托举。融创律所始终相信,真正的法律服务,是在当事人最无助的时刻,用最精准的专业能力,为其抢回本该属于她的权利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