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会因你只与一家公司签了合同,就无视背后多家关联企业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事实。 而对于企业而言,与其费心设计复杂的用工架构规避责任,不如从根本上规范用工管理。因为穿透式审查之下,任何“换壳”操作都可能面临连带追责的风险。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职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及总经办副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2024年10月,A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通知将其调至位于德阳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中心工作。邓某某认为该调岗未经协商、显著增加通勤负担且新岗位待遇不明,遂书面拒绝并坚持在原办公地点出勤,但被公司总经理阻拦进入办公区域。随后,A公司以“连续旷工两天”及“拒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审仅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驳回对其他四家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诉请。二审中,融创律所团队围绕“混同用工”这一核心争点,补充提交了涵盖人事管理、财务支付、业务交叉、制度统一等多维度证据链,最终促使二审法院全面改判,认定五家单位构成混同用工,应对全部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二)焦点问题
1. 用人单位跨区域调岗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2. 劳动者仅与一家关联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余关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混同用工的司法认定标准为何?
3. 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精准计算?用人单位以春节多放假主张抵扣年休假是否有效?仲裁时效如何适用?
【诉讼经过】
在邓某某劳动争议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为当事人构筑了坚实的维权防线。面对五家关联企业交织混淆的复杂用工关系,律师团队并未止步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审查,而是深入剖析人员、业务、财务及管理制度等多维度证据链条,精准锁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核心事实。二审阶段,代理律师有力推动了法院适用穿透式审查原则,最终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改判,将原本仅由一家公司承担的责任,扩展至五家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邓某某全额争取到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各项劳动报酬共计九万余元。此案的胜诉,不仅彰显了律师在复杂劳动争议中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的专业能力,更以司法实践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案件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判令五家主体连带支付共计92706.75元,具体包括: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195元;
○ 2024年10月1日至19日工资差额:2179元;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710.57元;
○ 2024年9月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22.18元。
3. 认定五家关联企业对邓某某构成混同用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令B公司、C中心、技术协会、D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1. 跨区域调岗超出合理限度,违法解除事实成立
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跨市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即便用人单位出于经营困难进行人员调配,亦不得突破合理限度。本案中,调岗通知未载明薪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且在劳动者明确书面拒绝后仍以旷工论处,显然超出了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同时,用人单位事后提出的“员工履历造假”等解除理由,因未在解除通知书中载明,依法不能作为免责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判断,应以作出解除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准。
2. 实质重于形式,五家单位构成混同用工应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邓某某仅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二审法院综合以下事实认定五家单位构成混同用工:人员与管理混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日常工作接受多人指令,纳入统一组织架构);业务与制度混同(多份管理制度、培训通知、任命文件由多家主体联合署名盖章);财务与薪酬混同(工资发放主体不固定,存在个人账户代发,备用金账户共用);办公场所与工作成果混同(同一地址挂牌运营,工作内容交叉覆盖多家主体事务)。上述情形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关于“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排除混同用工认定的绝对屏障,当劳动者实际接受多个关联主体的共同管理、为其提供不可分割的劳动时,仅凭合同相对性豁免其他主体责任,将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
3. 年休假工资计算须严格依法,单方抵扣无效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进行折算: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离职当年按已过日历天数折算,不足一天部分不予支付。用人单位主张以春节多放假抵扣年休假的,须举证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该假期性质为年休假,否则不得单方抵扣。此外,年休假工资属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为一年,2022年度请求因超时效未获支持。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风险提示】
对用人单位:
● 调岗程序务必合规 :跨区域调岗属于重大变更,必须履行协商程序并保留书面记录,切忌以“旷工”名义变相逼迫离职。调岗通知应明确新岗位待遇、工作时间等核心要素。
● 关联用工须权责清晰 :关联企业间人员调配应通过规范借调协议、独立薪酬体系及考勤管理避免人格、业务、财务混同。联合署名文件、共用账户、交叉任职等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 规章制度制定须严谨 :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缺一不可,形式签字不等于实质合意。年休假安排应书面确认,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 解除理由须一次性载明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完整列明事实与依据,事后补充的理由不被司法采信。
对劳动者:
● 及时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 :面对不合理调岗,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异议并继续在原岗位出勤,避免因沉默被视为默示同意。注意保存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能反映实际用工状态的材料。
● 关注关联公司用工痕迹 :在集团化企业工作时,留意联合发文、交叉指令、多主体发薪等细节,这些是主张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
● 年休假权利及时主张 :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避免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 离职交接配合义务 :即使对解除决定有异议,也应依法办理工作交接,避免因自身过错扩大损失或影响后续维权。
本案的改判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和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融创律所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在复杂劳动争议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平衡点。我们坚信,唯有尊重契约精神、恪守法律底线,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未来,融创律所将持续关注劳动法前沿动态,为企业合规与劳动者维权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