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被解雇的情形都必然成立违法解除,但也不是所有“感觉不公平”的请求都能得到支持。 仲裁和诉讼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律程序,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路径。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自2004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超过21年。2022年起,其所在项目因开发商破产等原因停工,申请人随之进入待岗状态。2024年5月,其签署《待岗承诺书》,承诺配合公司安排、接受教育培训。
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公司多次在工作群内发布培训通知,并明示“无故不参加培训者按旷工处理”。申请人因身体原因及对项目安排有异议,未参加相关培训。2026年1月30日,公司依据内部《劳动纪律暨休息休假管理办法》,以申请人累计旷工超过规定天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委托我所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拖欠工资、证书补贴、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五项请求。
(二)焦点问题
1. 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2. 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 待岗期间工资差额及证书补贴是否有权主张?
4. 待岗状态下是否仍有权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诉讼经过】
在代理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以高度的专业精神与责任心,逐页梳理十余年考勤、社保及工资流水,精准锁定被申请人在制度民主程序与工会通知程序上的双重违法漏洞。面对劳动者处于待岗状态、工资基数明显偏低的被动局面,李丹律师紧扣违法解除的法律要件,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107027元赔偿金的胜诉裁决,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诉讼策略,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30日解除(双方均无异议);
2. 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7027元。认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解除前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方式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489元/月 × 21.5年 × 2倍 = 107027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体现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审查原则。
关于工资结算协议的效力
《情况说明》载明“截至2024年5月31日前所有工资已结清”,表述具体、无保留条款,且由劳动者本人签署。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该文件构成双方对既往债权债务的有效清算,具有合同约束力。劳动者事后反悔但未能举证推翻协议效力,故该项请求被驳回。
结算协议一旦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能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否则难以撤销。
关于证书补贴的制度依据
《证书管理办法》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劳动者亦在工作平台查阅过该制度,满足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制度中关于待岗期间停发补贴的规定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这与《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的命运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程序合规对制度效力的决定性作用。
关于违法解除的认定
这是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部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实体正当与程序合法双重条件。实体上,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且达到“严重”程度;程序上,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解除决定须事先通知工会。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劳动者旷工,但其据以处罚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无法证明经过民主协商,且解除前未履行工会通知义务。两项程序性缺失叠加,直接导致解除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即便劳动者确实未参加培训,公司仍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这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严格限制:程序正义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要件,而是解除行为生效的必要前提。
【法律适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企业合规用工的三道防线
本案虽以劳动者胜诉告终,但其中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值得所有用人单位深思。融创律所借此案提示广大企业:
第一,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程序合法。
实体内容再完善的制度,若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仲裁和诉讼中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应建立制度制定的全流程留痕机制,确保民主程序可追溯、可举证。
第二,解除劳动合同须严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赋予了工会在单方解除中的监督权。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即作出解除决定,即便实体理由成立,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建议企业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将工会通知作为必经前置环节并保留书面凭证。
第三,结算协议的签署需审慎规范。
本案中《情况说明》之所以被认定为有效结算协议,关键在于其表述清晰、无歧义且未附保留条款。企业在与劳动者就工资、补偿等事项达成结算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防后续产生争议时被推翻。
对劳动者的维权要点
1. 签署结算文件需审慎
《情况说明》《离职结算单》等文件一经签署,可能被认定为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事后难以推翻。签署前应仔细审查内容,如有异议应当面提出或书面保留意见。
2. 仲裁时效需高度重视
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请求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对自身权益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3. 待岗≠无权利
虽然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可能降低,但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如遇以“旷工”等理由被解除合同,应审查:公司有无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解除前有无催告和警告?是否通知了工会?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违法的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