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当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时,法院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离婚纠纷案获得胜诉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张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起,张某前往成都照顾怀孕的女儿并居住至今,祝某某则留在岳池县,双方开始长期分居。2022年1月,祝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3年5月,祝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若判决离婚,主张祝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涉及金额867,300元),要求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另主张祝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和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要求损害赔偿50,000元;并以自己抚育孩子、照料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要求经济补偿30,000元。
(二)焦点问题
1.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2. 祝某某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分割?
3. 张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融创律所林荔枝律师、黄洲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面对原告转移财产的复杂局面,深入梳理数年银行流水,精准锁定51.8万余元异常资金流向,并围绕《民法典》第1092条构建严密举证体系。庭审中,律师有效反驳对方不合理开支抗辩,推动法院采纳我方主张,最终判决被告获得转移财产60%的分割款31万余元,远超常规均分比例。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了张某关于分割房屋、车辆拍卖价款的诉求。这一胜诉成果,充分体现了融创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细致取证、精准适用法律的专业能力与高度负责的职业态度。
【法院裁判要点:精准认定转移财产,支持60%分割比例】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关于财产转移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如下处理:
1. 关于离婚诉求
法院认为,双方自2018年起分居,且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关于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
对于我方主张的家暴损害赔偿,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伤情系祝某某所致,且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祝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无法证明该行为持续至离婚时并直接导致感情破裂,故未予支持。对于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双方对家庭均有不同形式的付出,张某未能充分证明其负担了明显较多的义务,亦未获支持。此类主张需以扎实的证据链为基础。
3. 关于财产转移的认定与分割(本案亮点)
法院通过逐笔梳理银行流水,最终认定祝某某在三笔款项上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合计518,900元:
● 2019年3月取款20,900元;
●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从理财赎回款中取现及转款258,000元;
● 2021年12月另一笔理财赎回后取款240,000元。
法院指出,上述款项均发生在双方分居之后,祝某某未能就款项用途作出合理解释,也未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张某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法院酌定由祝某某向张某支付该部分财产的60%,即311,340元。
4. 关于房产与车辆
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法院判决对登记在祝某某名下的房屋及车辆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由双方各享有50%。
【案件结果】
1. 准予离婚:解除祝某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2. 房屋分割:位于岳池县的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双方各享有50%。
3. 车辆分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双方各享有50%。
4. 转移财产赔偿: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311,340元。
5. 驳回其他诉请:驳回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张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和经济补偿30,000元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4,146.5元,祝某某负担2,488元,张某负担1,658.5元。
【融创律师实务提示】
结合本案,我们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建议:
第一,重视银行流水的全面调取与分析。
离婚案件中,仅凭对方口头否认难以推翻财产转移嫌疑。应尽可能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近几年的完整交易明细,重点关注分居后的大额取现、向案外人转账、频繁购买赎回理财产品等异常操作。本案中,正是通过对多张银行卡、长达数年流水的精细化比对,才锁定了50余万元的转移金额。
第二,合理区分“正常开支”与“恶意转移”。
并非所有大额支出都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法院会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家庭生活习惯、子女教育、医疗支出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本案中,祝某某用于女儿购房、归还车贷、日常人情往来及部分理财投资的款项,均被认定为合理开支。因此,主张对方转移财产时,应聚焦于那些“无法解释去向”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资金流动。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需“证据先行”。
很多当事人在情感上受到伤害,但在法律上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赔偿。家暴需要报警记录、验伤报告、悔过书等形成证据闭环;婚外情需要证明其持续性、稳定性及对婚姻破裂的直接因果关系;家务补偿则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承担了远超对方的家庭义务,并因此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仅有聊天记录截图或单方陈述,往往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第四,善用《民法典》第1092条维护权益。
该条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法院判决转移方承担60%的分割比例,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主动援引该条款,并结合具体证据提出明确的分割比例主张。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第一,银行流水调取务必全面及时。
离婚案件中,财产转移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当事人应在起诉前或诉讼初期即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近三至五年的完整交易明细,避免因遗漏账户或时间跨度不足而错失关键证据。本案中,正是通过对多张银行卡、长达数年流水的交叉比对,才锁定了转移事实。
第二,区分“正常开支”与“恶意转移”需有预判。
并非所有大额支出都会被认定为转移。法院会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家庭习惯、子女教育医疗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主张时,应提前梳理对方可能提出的“合理用途”抗辩,并准备反驳证据,例如证明某笔所谓“人情往来”远超当地惯例,或某笔“投资”实际流向关联方账户。
第三,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切忌“空口主张”。
家暴需留存报警回执、验伤报告、悔过书、监控录像等;婚外情需证明其持续性及对婚姻破裂的直接作用;家务补偿需提供育儿记录、老人照料凭证、职业中断证明等。仅有聊天记录截图或单方陈述,极难获得法院支持。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系统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善用《民法典》第1092条但避免滥用。
该条款是保护无过错方的重要武器,但适用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转移行为”。若无初步线索即泛泛主张,不仅难以获支持,还可能影响法官对己方诚信度的评价。应在掌握一定流水异常基础上,再提出具体金额及分割比例请求,做到有的放矢。
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是情感的终结,更是财产权益的重新厘清。面对复杂的财产转移手段,专业、细致的法律工作至关重要。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通过合法途径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