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盟或合作经营合同中,提供选址、办证指导服务的专业机构,负有对当地准入条件的全面掌握义务和对房源的审慎审核义务。以“电话咨询过”“合同约定办证是对方义务”为由推卸责任,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与此同时,创业者自身也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保留完整证据,及时合理止损。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4日,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授权经营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崔某某在张家口市开设宠物药品及用品店提供选址、办证指导、培训及货源支持等服务,崔某某支付项目合作费39800元(含10000元首营代采代购货品)。
合同签订后,崔某某将拟租赁房屋的视频、房产证等资料发至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审核,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确认“面积符合要求”“商业性质可以租房”。基于此,崔某某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年租金18000元,中介费1500元,并成功办理营业执照。
然而,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核查后出具书面说明:该场所没有独立的出入口,不符合《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修订)》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办理兽药经营GSP认证条件。
崔某某于2026年7月2日通过微信通知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并于7月5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则反诉主张崔某某擅自转租、停止开业构成违约,应支付2万元违约金。
(二)焦点问题
1. 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在选址指导环节是否尽到合同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崔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何时解除?
3. 崔某某转租、停止开业是否构成违约?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能否主张2万元违约金?
【诉讼经过】
在崔某某诉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固定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选址指导中的根本违约行为,并针对对方2万元违约金反诉制定有力抗辩策略。庭审中,融创律师围绕“独立出入口”这一主管部门书面认定的核心缺陷,充分论证合同目的落空与合理减损的正当性。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主张:判决解除合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全额返还39800元,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融创律师以专业尽责的诉讼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专业服务提供方的合同义务应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 合同目的标准:手段出错致目的落空,即根本违约。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没有局限于合同文本中"协助""指导"等字眼,而是从合同整体目的出发——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最终目的是让崔某某能够合法经营宠物药品用品。选址审核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手段出错导致目的落空,就是根本违约。这提醒我们,合同义务的认定不能只看字面,更要看实质。即便合同写的是"协助办证",如果服务方的错误指导直接导致办证失败,同样构成违约。
● 专业服务方注意义务:应知而未知、应告而未告,即为过错。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作为一家以"提供宠物药品门店建设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对兽药经营许可的法定条件理应比普通创业者更为了解。法律对专业服务方的注意义务标准,通常高于一般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应当告知而未告知",本身就是过错。本案中,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声称通过电话咨询了当地主管部门并得到"可以在写字楼办理"的答复,但这一说法既无充分证据支持,也与主管部门最终的书面认定直接矛盾。退一步讲,即便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确实进行了咨询,也应进一步核实并告知崔某某当地法规的全部具体要求,而非仅凭一通电话就轻率确认。
● 信赖利益与减损规则:合理转租是加分项,不是违约。 崔某某基于对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专业判断的合理信赖,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和中介费。这一信赖损失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的错误确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确认选址出问题后,崔某某及时转租房屋以减少损失,这一行为恰好符合民法典减损规则的要求,在诉讼中反而成为加分项。
● 举证责任分配:服务方主张扣减费用,须举证实际成本。 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主张其已提供了有价值的建店指导服务,故不应全额返还合同款。但法院认为,因选址错误构成根本违约,崔某某未能从这些服务中获得任何合同利益,且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服务成本,故对这一抗辩不予采纳。这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案件结果】
1. 崔某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于2026年5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6年7月2日解除;
2. 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崔某某合同款39800元;
3. 驳回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即2万元违约金未获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崔某某负担68元,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负担3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负担。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拿回本案合同款。它还传递了一个重要的司法信号:专业服务提供方必须为自己的"专业意见"负责。
基于本案,融创律师从不同角度提出以下风险提示:
致创业者——签约前务必三思后行。
一是仔细审视对方的服务承诺。协议中写的是"协助"还是"确保"?"指导"还是"负责"?字面上的一字之差,在实际履行中可能是天壤之别。如果对方的服务承诺模糊不清,务必在签约前要求其明确化、具体化。
二是选址验证不能只依赖对方。即便合作方承诺提供选址审核服务,也建议亲自向当地主管部门核实拟租房屋是否满足经营所需的一切条件。一个电话或一次窗口咨询,可能就能避免数万元的损失。
三是关键沟通要留痕。崔某某之所以能够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微信工作群中保留了完整的沟通记录——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确认面积符合要求、确认可以租房的表述,白纸黑字,无法抵赖。所有涉及经营决策的沟通,务必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
四是遇到问题及时依法维权。崔某某在发现办证遇阻后,及时与对方沟通、提出解除合同,并在确认无法推进后迅速采取转租止损措施,这些做法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拖延观望只会让损失持续扩大。
致服务方——"专业"二字不是营销话术,是法律责任。
如果你对外宣称自己是"专业团队",提供"一站式建店指导",那就要拿出与之匹配的专业水准。选址审核不是走走过场,而是要真正搞清楚当地的政策法规,逐条对照、逐项确认。一句轻率的"可以租",可能让你赔上全部服务费,还要搭上商誉。
致行业——这起案件的裁判尺度值得关注。
法院没有因为合同中使用的是"协助""指导"等柔性措辞就降低了对服务方的注意义务要求,而是从合同整体目的出发,认定选址审核失误构成根本违约。这一裁判思路,对于规范加盟、授权经营、商业合作等领域的服务乱象,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