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是婚姻,但财产问题一样需要认真对待。一句"我们之间不用签那些",很可能在分手时酿成大麻烦。一份清晰的书面协议,既是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结算,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2019年12月起同居生活,2026年5月9日双方签订《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一次性了结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原告在同居期间为共同购房还贷、共同生活开支等累计向被告转账118万元,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共计50万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时支付10万元,随后支付20万元,原告开始租房时支付剩余20万元并搬离。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2026年5月13日,原告搬离共同住所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外租房,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条件成就。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40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5万元、律师费7000元。
(二)焦点问题
1.案涉《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一次性了结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3.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
【诉讼经过】
本案中,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同居析产团队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梳理近七年同居期间的海量转账记录与协议文本,精准锁定《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一次性了结协议书》的合同效力这一核心争议。。面对被告以"显失公平""未约定付款期限"等理由的抗辩,律师团队逐项驳斥,围绕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扎实举证,并妥善固定微信催告记录等关键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如数支付剩余补偿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融创律师以专业、细致、尽责的诉讼代理,将一纸协议兑现为可执行的胜诉判决,彰显了律师在复杂家事财产纠纷中定分止争的关键作用。
【法律分析】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从三个层面否定了被告的撤销主张。
第一,被告虽主张签约时处于情感崩溃状态,但情感波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危困状态",且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利用其危困状态的行为;
第二,协议系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内容应当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
第三,房产和车辆贬值属于市场风险范畴,不足以证明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存在明显失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付款期限与逾期利息,法院适用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协议虽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但原告已于2026年5月13日开始租房并搬离,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经催告仍未支付,已构成迟延履行。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2026年7月22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26年5月13日。
关于违约金与律师费,法院严格依据合同文本进行解释。
协议第五条关于违约责任及承担律师费的约定,系针对被告在支付补偿款后实施再主张权利、骚扰纠缠、泄露隐私、损毁名誉等特定行为。被告逾期支付补偿款,并非该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及律师费承担情形,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5000元、律师费7000元缺乏合同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原告负担103元,被告负担630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从实务角度,我们给几点建议:
第一,同居析产可以签协议,合法有效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分手时把财产问题一次性说清楚,签一份书面协议,是保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
第二,违约金条款要写"对"。 很多当事人习惯在协议里写"违约方支付X%违约金",但条款的适用范围一定要写清楚。本案中,违约金条款和律师费条款绑定在同一款里,而该款针对的是特定行为(骚扰、泄密等),法院据此认定逾期付款不适用该条款。如果想让逾期付款也触发违约金和律师费,应当单独列明,不要和别的违约行为混在一起。
第三,律师费条款要写得够"宽"。 实务中,律师费能不能由违约方承担,完全看合同怎么约定。如果约定不明,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建议写法是:"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把范围写宽,把情形写全。
第四,"显失公平"的门槛很高。 很多人以为签了"吃亏"的协议就能反悔,但法律上"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且结果确实显失公平。仅仅"我签的时候心情不好""我后来觉得亏了"是不够的,需要有充分证据。被告的抗辩就是典型例证——法院认为情感崩溃不等于危困状态,市场风险亦不能证明协议显失公平。
同居关系虽不同于婚姻关系,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契约并非儿戏,成年人理应为自己的签字画押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