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算力被视为“新型能源”,数据是核心资产。然而,当技术人员将手伸向公司的服务器,为了“干私活”而肆意删除核心数据时,后果有多严重?

【一次操作瘫痪整条AI研发线】
王某系“90后”计算机专业背景,曾任职于多家互联网大厂。2024年入职某科技公司AI短剧部门担任算法工程师。因公司内部架构调整,2024年7月至8月,部门三次通知员工将A集群数据迁移至B集群,并明确迁移后A集群权限将收回,王某均回复“收到”。
2024年9月3日16时许,王某登录A集群查找本部门文件夹未果后,打开AI游戏部门文件夹,输入一条以最高管理员权限强制删除当前目录下所有文件和子目录的代码,随后下班离开。17小时后,运维人员定位并中止删除进程时,89TB核心数据已被删除;包括公司自主研发的多个文生3D和渲染AI模型及训练数据,AI游戏部门研发项目全部停摆。
事发后公司花费近20天修复数据,经审计,直接损失包括人工工资16万余元、恢复数据的算力资源消耗4万余元,合计20.4万余元。
【关键争议:是“误删”还是蓄意?】
王某到案后辩解称自己“误删数据”,认为A集群已被弃用才执行删除操作。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王某手机电子数据,发现其在案发前与外部人员高某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我这边用公司的资源帮你跑”“有个同学之前跑了一个任务,用了公司资源……最后被开除了”,二人长期合谋利用公司数据和算力帮高某“训模型”“跑数据”。案发当日上午二人仍在沟通模型修改细节,案发一个月后王某甚至表示:“下回我还敢。”
检察机关据此认定:王某删除公司数据的真实目的,是为下载自己干私活的模型腾出空间,其对“用公司资源干私活会被开除”具有明确认知,“误删”辩解不成立。
【法律焦点:AI模型算不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点在于:破坏人工智能模型,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传统的刑法认知中,计算机信息系统通常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硬件和软件系统。而AI模型,特别是尚未投入市场运行的训练模型,能否被纳入这一范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给出了明确的认定:人工智能模型是硬件、软件、数据“三位一体”的系统。
1. 技术本质: 涉案模型部署在服务器集群上,按照“机器学习算法”对数据进行采集、加工、训练和推理,研发人员通过指令与之交互,这完全符合“人机系统”的定义。
2. 功能属性: 该系统能从数据中自我学习进化,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删除训练数据,直接导致模型训练的数据结构遭到破坏,系统功能瘫痪。
因此,司法机关认定,AI模型及其训练系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王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侵权,而是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赔偿认定:算力成本也是“真金白银”】
在数字经济时代,算力被视为“新型能源”和核心生产要素。本案中,除了数据恢复产生的人工工资外,算力资源的消耗也被纳入了经济损失的认定范围。
王某的删除行为导致原本满负荷运转的GPU(图形处理器)利用率归零,模型训练中断。公司为了恢复数据、重启训练,不仅需要投入人力,还需要消耗大量的算力资源。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算力支出认定为恢复系统功能必须投入的成本,计入经济损失。
这也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在AI时代,算力成本、数据资产价值都应当被量化和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破坏人工智能模型刑事案件,其判决对AI时代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一,明确AI模型的法律地位。 将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AI训练系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同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裁判逻辑。
第二,拓展经济损失的认定范围。 将算力资源消耗纳入恢复数据的必要费用,回应了AI产业的核心生产要素保护需求。
第三,警示从业人员守住法律底线。 技术能力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
【法律警示:技术无罪,但使用技术的人有底线】
这起案件是北京市首例破坏人工智能模型的刑事案件,具有极强的标杆意义。它向所有技术人员和科技企业传递了两个明确的信号:
1. 对技术人员而言: 技术能力越强,责任越大。切勿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算力资源或破坏数据。所谓的“删库跑路”或“误操作”,在完善的电子取证面前都将无所遁形。一旦触犯刑法,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和高额赔偿。
2. 对科技企业而言: 必须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包括严格的权限管理、数据备份机制以及应急响应预案。同时,企业应当明确算力、数据等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以便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准确维权。
在数字经济时代,算力被视为“新型能源”,数据是核心资产。这起案件不仅明确了AI模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更将“算力成本”纳入了经济损失的认定范围。技术无罪,但使用技术的人有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