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女教师因劝阻男友吸烟引发肢体冲突,持刀将对方捅死。尽管女方身上有29处伤情且事后积极施救,法院最终仍认定其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处死缓。为什么有伤在身也不能防卫?从“无期”到“死缓”的量刑考量是什么?

【生活琐事引发血案】
2025年12月12日晚,刘某与男友张某聚餐后回家。刘某因劝阻张某吸电子烟被推开,二人发生首次肢体冲突,刘某先行回家。张某随后返回,在入户门口刘某质问并推搡张某,双方再次扭打。刘某致电家人后,持平底锅砸中张某头部,张某随即抓住刘某衣领将其推入厨房并摁在操作台上。
刘某在操作台摸到一把水果刀,张某见状立即松手后退。但在随后的推搡中,刘某持刀捅刺张某左胸两刀,致其心脏劈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25.8mg/100ml,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但全身13个部位共29处伤情。
【法院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系故意伤害】
针对刘某辩护方可能提出的正当防卫主张,法院明确予以排除。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整体评价连续冲突。 法院认为,本案系生活琐事引发的连续冲突,两次冲突升级间隔极短,应作为整体评判。刘某在首次冲突结束后并未冷静止损,而是打电话后再次质问、用平底锅砸击对方,主动升级了矛盾。
第二,不法侵害尚未达到需要持刀防卫的程度。 法院指出,双方虽存在身高体重差距,但刘某仅受轻微伤,表明张某打斗行为相对克制。张某发现刘某持刀后立即松手后退,已主动终止不法侵害。此时刘某再持刀捅刺,已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要件已经消失。
第三,持刀行为具有攻击性而非防卫性。 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即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本案中,刘某在张某后退、已停止侵害的情形下仍主动捅刺,其行为性质已从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攻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罪与罚: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缓的量刑考量】
刘某持刀捅刺他人左胸要害致人死亡,且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检方原本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何法院最终判处的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首先,法院认定刘某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案发后,刘某在看到男友大量出血后,立刻慌乱施救,拨打119和120,并用衣服按压伤口止血,随后在送医途中主动报警。这一系列行为印证了其主观上是为了伤害而非剥夺他人生命。
其次,刘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本案系由婚恋民间琐事引发,且属于初犯、偶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通常会极为慎重。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在死刑的适用上做出了从宽处理,判处死缓。
【法律提醒:冲突中的法律红线】
本案带来的法律启示值得每个人警惕:
1. 正当防卫不是“无限反击权”。 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防卫,且手段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对方已停止侵害、放弃攻击时,再持刀反击就构成了新的不法侵害。
2. 对方有过错不等于你可以“以暴制暴”。 即便被害人存在过错,如本案中张某饮酒、先行动手,也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无限升级暴力手段。防卫过当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3. 冲动之后的后果不可逆转。 一句争吵、一次推搡,最终酿成两条生命的悲剧。法律上的从轻情节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也无法完全消解两个家庭承受的伤痛。
法律既保护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的权利,也严格划定这条权利的边界。逾越边界,防卫者也可能成为加害者。在情绪失控的瞬间守住法律底线,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